法院教育案例心得体会简短 法院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六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法院教育案例心得体会简短一
大家好!我是来自**省法院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甘洒热血,保国运之昌宁》!
我是一名从警才半年的新民警,然而,从我踏入警校的那一刻起,我就立下了誓言:要一辈子追逐我的理想,当一名清正廉洁的和平卫士!清正廉洁,这是何等简单的四个字啊,却又何等的沉重!字字凝聚着国人眼中沉郁的痛苦、国家领导人心底焦灼的企盼!多少人在手掌权柄之初,也曾时刻维护着头顶国徵的神圣,也曾无时不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重。然而却不知于何时不知因何事,一切都发生了改变,于是,才有越来越多的人越不过“贪”字这道门坎,令百姓唾弃、令国徽蒙羞!
20xx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法官李承禧贪污执行款金额高达五千三百万元,令全国都为之震惊!无独有偶,就在20xx年春天,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受贿案又成为最引人注目的反腐案之一。
有的审判尘埃落定之后,人们震惊、人们愤怒、人们更百思不得其解:是什么,让这些曾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官员忘了宗旨、忘了信仰、忘了誓言,更忘记了做人的根本,堕落成为金钱和贪欲的奴隶?!其实,迷底很简单: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随着职务的提升,这些贪官思想中潜藏的贪欲悄然起了变化,看到一部分人富了,自己也想富,想乘自己在位之机,为子女和自己积累一些资本。作为领导干部,既不能经商又不能炒股,只有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致富。于是就慢慢从收受土特产、礼金、红包发展到收受大额现金、存折、银行卡,而后贪心越来越膨胀,欲壑越来越难填,为了满足贪欲不惜出卖党纪国法,不惜抛弃天地良心!当发现自己一步步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时,早已泥足深陷,无法自拔!
而“ 4.23案件”、“ 成都1.10案件”,又一次次地破坏了公安机关所代表的正义的化身,抹杀了公安民警在人民心中的高大形象。教训是惨痛的,代价是昂贵的。他们身为执法者却干着违法的勾当,挥动着达摩克利斯利剑却践踏着法律。古人说:“以铜为镜正衣冠,以古为镜知兴替,以人为镜明得失。”中国还有句古话,叫做“见贤思齐,见不贤思内省。”当我们以这些贪赃枉法者的行径为镜时,便能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思想深处,看到自己的行为轨迹!我们--新中国年轻的司法战士,不仅要以这些反面人物的行为及下场为警示镜,更要以反腐先进人物为榜样,不断审视自我,衡量自我,以求廉洁奉公、防微杜渐,给自己注入灵魂的骨气、正气、朝气!
雷宏为了避免重大列车颠覆事故的发生,无惧身后飞驰而来的列车,献出了年仅23岁的宝贵生命。我们的英雄就是这样,面对生死抉择,靠的是什么力量使他将生死置之度外?是忠诚--对党、对祖国、对人民。正是这种力量的推动,才会将生的希望送给他人、而死的危险却留给了自己。谁人不知生命的宝贵?但面对死神,是人民的利益让忠诚卫士如此坦然!
并非每位警察都是家喻户晓的英雄,也并非每位警察的故事都充满传奇,他们中大多数只是默默无闻,甘于平凡。我们的韩延甫、王志刚、刘秀环不正是这样吗?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他们身上,折射出我们广铁公安人的赤诚情怀。伟大源于平凡。正是有了这些普通民警的无私奉献,才有了千百万人民的幸福与安康。
“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这就是人民司法战士的卓然风采,这就是司法战士的铿锵誓言!亲爱的朋友们,可敬的战友们,在这苍茫天地间,在灿然党旗下,让我们以英模为榜样,振奋精神,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甘于清贫的生活,把持着清白的操守,守护着圣洁的淡泊,竭毕生的心血、以不变的信仰忠实地履行神圣职责;用清正的品格、清廉的作风诠释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忠诚无悔在人民心中树起不朽的丰碑、用青春热血保国运之昌宁!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推荐法院教育案例心得体会简短二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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