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祭奠公安英烈心得体会简短 民警缅怀公安英烈个人心得体会(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网上祭奠公安英烈心得体会简短一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的祭祀节日,自古就有清明节禁火、祭祖、扫墓、植树等风俗。现在,很多人错误地将清明节等同为上坟,把扫墓理解成焚烧祭品、燃放鞭炮。转眼又是一年清明时,为弘扬传统文化,丰富节日内涵,倡导健康、文明、环保、平安的祭奠形式,市文明办向全市发出如下倡议:
一、祭奠革命先烈,丰富节日内涵。在清明节缅怀革命先烈,凭吊烈士英魂,积极参加烈士纪念碑祭扫、学习先烈事迹、弘扬革命精神等活动。
二、倡导文明祭奠,爱护市容环境。自觉做到不在市区重要交通干线及十字路口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物,用植树、种草、献花等生态文明方式代替焚烧祭品,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形成火灾隐患,不妨碍和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三、坚持勤俭节约,抵制铺张浪费。以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清扫墓碑墓地等简约形式,或以发祭文、公祭、网上祭扫等现代环保方式缅怀先辈先贤先烈。坚决抵制祭奠活动的大操大办现象,以文明节俭的方式追忆逝者、寄托哀思。
四、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秩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听从公安、交通、城-管、林业等部门的指挥和引导,不在山林、树木旁焚烧纸钱冥物。合理安排祭扫出行时间,尽量错峰祭扫,尽量选择乘公交车,少驾或不驾私家车前往祭扫,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节日环境。
倡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关于网上祭奠公安英烈心得体会简短二
林区广大职工居民同志们:
清明节将至,在这缅怀先烈、先祖、铭记历史,寄托哀思的时节,为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倡文明、节俭、低碳、安全的祭祖新风,东风林场党总支向林区广大职工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传承文明祭祀。自觉传承文明的美德,号召亲朋好友踊跃参加到文明祭祀行动中来,大力提倡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公祭悼念、撰写追忆文章等文明祭祀活动,积极打造温馨、文明的祭祀环境,享受“文明祭祀,绿色清明”的快乐。通过网上留言、话题讨论、微博微信传递红色故事等形式,唱响铭记历史、追思英烈、崇尚英雄的网络主旋律;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情感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二、勤俭节约,从俭祭奠。摒弃扫墓祭祖焚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陈规陋习,抵制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拜祭活动,提倡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上祭祀、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等文明、安全、低碳、健康的现代方式,寄托对逝者的哀思。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科学祭祀的先行者、带头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职工居民。
三、禁用明火,安全祭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森林区,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在墓地等场所祭扫时要自觉遵守秩序,到指定地点祭祀。
四、树好形象,倡新风尚。要移风易俗,文明祭奠,不在街道、十字路口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摆放祭品、燃放鞭炮,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林区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做“告别陋习、崇尚文明”的先行者和带头人,影响和带动身边职工群众自觉以文明安全形式进行祭扫、祭奠。提倡对在世老人尽孝心,多关心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人逝去时,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以节俭方式寄托哀思。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讲文明、树新风,用文明祭祀的实际行动,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坚定信心,凝聚力量,积极投身到加快建设特色经济、产业发展、文明和谐新林区的伟大进程中。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关于网上祭奠公安英烈心得体会简短三
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书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注:
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的使用场所内,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 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 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 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 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4、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对合格货物签署无异议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5、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 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7、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 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需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需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9、需方应将电子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1、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__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需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
4、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需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5、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
网上祭奠公安英烈心得体会简短 民警缅怀公安英烈个人心得体会(七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