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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 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感悟(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5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向海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促函

文号:(20xx)名粤业委公函0527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

我们是广州市名粤广场的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为解决20xx年的名粤广场烂尾楼工程和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而自发组织成立。名粤广场业主大会于20xx年3月22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双过半投票权赞成解聘了原来在事实管理名粤广场的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死不肯撤出,为此,南洲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房管局和名粤广场开发商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托管人天伦控股多次开协调会劝导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名粤广场物业管理,但无效而果。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逐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海珠区法院行政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名粤广场。贵执行庭也于20xx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20xx)穗海法行非审执字第472号终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而且,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均被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强制执行的法律条件已经成熟无障碍。

不能因为旧物管教唆一二个业主去告业委会就中止执行,其事实根据如下:

第一、广州市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决定(三)(四)分别是在20xx年3月和7月做出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做出的(三)(四)决议分别是20xx年作出的,故原告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期限,其中吕颖心在决定四前来投反对票,所以他们是确确实实是知道业委会的任何行为,而且我们每一次开业主大会都进行依法进行通知、公告、投票、公示,到现场实际参加投票的业主每次都超过名粤广场小区投票权专有总建筑面积和总业主人数的过半数,并都是在南洲街街道办事处,和海珠区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国家《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在南洲街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房管局,还有管辖居委会和管辖派出所等四大政府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召集与举行业主投票(查验业主身份证和相关的房产权属文件)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公布,相关资料已经交由政府部门备案,合法有效。从这一点看:吕颖心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撤销我们所做出的决定,也即是讲房管局所作出的决定的基础(我们的决定三、四)是不会被撤销的,所以房管局的执行是无须中止,可以继续下去。

第二、吕颖心告业委会案和房管局执行案是两个不同的案,根本上不存在相关问题,一个是行政执行,另一个是业主告业委会案,(而且他们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他们的论点),无关联的话就无须中止房管局的行政执行案。

第三、业主吕颖心上诉法院告业主委员会案号(20xx)穗海法民三初字第589号,我们业主委员会赢了官司,法院驳回了吕颖心上诉请求,法理上更加支持房管局要求的强制执行。

第四、法院判决已经下来,希望法院赶紧实施强制执行。旧物管老板开此用假合同假业主吞吃名粤广场的物业。目前,联谊公司托管人天伦控股已发现有2个案子。

除了703,1110房假合同案外,今上周旧物管老板叫房管局测绘所来测绘出图,想把商场大堂位置搞个铺位间隔霸占成为私人财产;目前,暂时被业主委员会制止。

结果是旧物管一天不撤出名粤广场,业主委员会组织并实施为全体业主解决和完善20xx年烂尾楼的工作就无法进行。

为名粤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着想,为长远维稳和社会和谐

的政府治国理念出发,为彻底杜绝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社会毒瘤,现在我们名粤广场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尽即执行广州市房管局对名粤广场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穗国房法字[20xx]6号)。如有任何障碍,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向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广州市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的法律程序答复以解广大名粤广场业主的困惑和疑难。

企望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能尽即完成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候覆!

此致

敬礼!

二○xx年八月十五日

推荐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使用的决定类文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立案所用的正式文书,其作用在于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人侦查阶段。《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立案决定书》是多联式填充型文书,由正本和存根两部分组成。

1.正本。该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已印制好)。

(2)正文。正文的填写内容主要是:

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填写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填写第86条。

②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案件名称。

(3)尾部。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印章。成文时间应当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

2.存根。该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如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栏可以不填,并用横线划掉。

公安机关制作完《立案决定书》,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开始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时,《立案决定书》正本应当入诉讼卷。

推荐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专利的申请加急事务,经双方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本合同的义务,负责为甲方提供专利申请加速授权服务。

二、乙方必须如实、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委托终止时应当报告结果,转交委托成果。

三、本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保密。乙方应严格保守委托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专利加急代理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在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在专利申请日起五个月内,将专利证书交与甲方。

五、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将专利证书交予甲方,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专利申请加急的全部费用退还给甲方。

六、甲方如有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向乙方咨询,乙方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无偿的咨询服务。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方申请的专利做出通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八、双方出现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需向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未规定事宜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法院书记员政治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1:案件由来

7xxxx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

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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