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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总结 学药品储存与养护的感想(2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0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总结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最新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总结

供应方(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需 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后,签订本供销合同。

第一条 指定区域代理

甲方授权乙方为“”品牌系列藏成药的 (区域)代理商(其中:全国总代理商不含西藏自治区、四川省的授权)。

第二条 指定代理范围

乙方指定的代理范围: 乙方指定的代理地点: 第三条 授权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年。乙方的授权代理资格,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双方如需续签本合同,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如不协议终止前不通知对方,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双方进行债务清理。

第四条 授权代理药品清单

第五条 市场保证金

全国总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 万元;省/自治区级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 万元,市级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 万元。直销药店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 万元。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天之内,将必须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转到

甲方账户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市场保证金后,由甲方市场营销部在 天之内向乙方提供药品相关上市手续资料及其授权证书。

第六条 药品质量标准

甲方按照已获得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品批件》和《西藏自治区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授权代理药品的订货要求及供货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首批订(提)货量为 万元。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最低订(提)货量不得低于 万元,全年订(提)货量不得低于 万元。年订(提)货量从首次订(提)货量开始算起。

乙方订货必须提前 天下订单,并将填写好的《藏成药订货清单》送至甲方(可传真),甲方将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反馈至乙方,并根据订货清单安排生产计划,并在 天之内安排供货(供货时间以出厂日期为准,不含路途运输时间),不得拖延。

第八条 交/提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甲方原则上只负责将乙方订购的药品运输至乙方注册所在地 。若乙方提出要求,将药品运输至指定地点,乙方必须在《藏成药订货单》中注明,同时将加盖鲜章的指定送货书面说明送至甲方(可传真),甲方收到书面说明后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将药品运输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因此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将乙方订购的药品转交由指定 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至乙方注册所在地或指定提货地点。其运输方式为陆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若乙方因急需药品提出变更运输方式的要求,如航空运输或指定快递公司运输,乙方应将加盖鲜章的书面说明送至甲方(可传真),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送货时,必须做到货单同行(含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其期限

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结算、银行汇款结算、银行汇票结算和现金结算。其具体结算方式由乙方自由选择。

乙方下单后,在3日之内将其所下订单货款的30%以订金的方式结算给甲方,在签收所下订单的所有药品后的7天之内,乙方必须将剩余70%货款结算给甲方。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负责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市场策划、市场推广、广告费和其它费用。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其代理产品合法、有效的上市手续,提供相关产品的宣传材料,协助乙方做好广告宣传工作。同时,严禁乙方对代理产品的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归口管理,并将有意代理我厂产品又在乙方代理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商介绍到乙方处,其具体经销资质由乙方全权考核。

4、乙方有义务定期(每月初)向甲方提供代理产品销售进展情况,双方建立市场营销、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5、如甲方产品出现质量原因,乙方必须借助甲方完成相关药品的召回工作,因其所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和试验中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只能在各自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批发、零售,杜绝恶性串货和未经我厂允许擅自调整产品市场价格的行为,一经查实,违约方将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次。若乙方违约且造成后果严重,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其缴纳的市场违约金,同时乙方将承担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违约金=未付金额*20%*逾期天数。

3、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且未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从拒货之日起按逾期付款处理。

4、乙方须按季度完成提货量,如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约定的提货量,甲方有权单方面降低乙方授权代理无权限,并赔偿甲方违约金,其违约金=未提货量金额*30%,违约金在市场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连续4个季度未完成约定的提货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授权代理,并扣留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市场保证金。

4、在乙方正常订货情况下(甲方生产所用的藏药材缺货除外),因甲方原因未能准时供货(其供货时间以或转交物流公司时间/出厂时间为准,路途运输时间不计),甲方将赔偿乙方的违约金,其违约金=订货金额*2%*逾期天数。

5、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外观、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在到货的10天之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书面异议中说明其订货申请单单号、运输物流车号、发货日期、到货日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合格证号、数量、包装、检验情况、检验证明等,提出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双方商定必须说明的事项。经甲方核实且情况属实,由甲方负责调换,其具体调换供货时间需在核实后推迟 15 天,否则按不能正常供货处理。

6、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破损,乙方有权拒绝收货。若在收货后发现破损情况,应在到货后的3天内向甲方提供运输部门的现场勘测证明和书面异议,应说明订货单单号、运输物流车车牌号,发货日期、到货日期、破损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以及双方商定必须说明的事项。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由甲方负责联系相关物流公司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

1、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方可变更。

3、本合同未尽事宜请参照《合同法》。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供货方): 乙方(代理商):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总结 学药品储存与养护的感想(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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