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司出钱协议书通用(6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公司出钱协议书通用一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思考
在商业银行落实和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时候,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
1.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的联动性不足
目前,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和理念逐步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和实施,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展现出来。过多的规定和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的反洗工作太过依赖商业银行系统,政府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的联动性不足,造成了工作上的重复和信息不对等,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延误了反洗钱工作的进行。
政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和商户的注册以及管理工作,那就应该对企业的真实性负责。这个真实性并不仅仅代表着企业注册时候的真实性,也包括着企业后续存续的真实性。企业的经营必然涉及账户的问题,金融机构必然对账户的真实性负责。但政府机构不能把这部分工作完全依赖商业银行来做。商业银行来做这部分工作肯定存在一定的死角和缺陷。同时,进行账户年检工作每年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都是一件复杂而繁琐的事情。但其实若政府机构和商业银行能够联动合作的,这部分工作会大大减轻,商业银行就会空余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去进行其他的反洗钱工作。像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企业是否注销、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这些信息其实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若政府工商部门直联商业银行系统,对于不符合制度的账户,在政府机构修改企业相关信息后,商业银行系统能够第一时间自动处理。那么一些“可疑洗钱”公司的资金在被发现后会第一时间被冻结。这样不仅仅是对反洗钱工作有利,同样也会督促企业在第一时间去规范相关信息,对于工商部门的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2.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更为严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工具、平台进行洗钱工作。互联网交易具备的便利性、隐匿性反而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从事网络洗钱犯罪的助手。因此,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也相应地呈现出由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金融支付工具转移的态势。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互联网交易的隐匿性、便利性来从事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网上的非面对面交易日渐取代柜面交易、atm交易,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却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洗钱支付工具。
互联网交易的最终端还是商业银行,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产业碎片化,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获取资金的完整流程。例如在支付流程上,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互联网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等,通过环环相扣来协作完成。但这时,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往往被分散或者分割保存在不同机构中,一家机构的信息往往只涵盖交易的一个小小环节。因此,商业银行很难通过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链条的综合分析,及时、有效地发现异常交易和洗钱风险。但要打破这个信息沟通壁垒,目前来说显得不太实际。因此,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这块收效甚微。
3、商业银行应该有重点的开展反洗钱账户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且以前对账户开立并未进行限制,造成银行账户基数巨大。全面监控所有账户所花费的人力、物力颇大也收效一般。往往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洗钱活动中,常常以冒名、假名,收购、欺骗开立等方式获取银行账户。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重点关注新开账户以及新解除交易限制的账户未来一段时间的交易情况。
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该更具主观能动性
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交易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类。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最根本信息来源,因此交易报告的质量高低决定了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的判断与效率。同时交易报告制度也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保障。通过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记录保存制度的配合,成为预防金融机构被不法客户用作洗钱渠道的主要措施。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执行了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之后才能给出判断。没有经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断,无情报价值可言。因此,客户身份识别是可疑交易的基础。因此在遇到以下情况就应该开展报告可疑交易。一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存在困难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时,发现客户身份存在异常的,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三是在对交易监测过程中,发现交易不符合基层银行对该客户身份及风险状况的判断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可疑交易监测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银行网点的自主识别能力,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对系统筛选的数据必须结合客户身份背景进行综合分析,加大可疑交易人工判断分析力度,逐步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由以客观标准为主转变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从而改变仅根据数据分析系统提示需反馈可疑交易的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数量,更好的进行反洗钱工作。
参考文献:
【1】杨晓英,《浅谈基层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
【2】林宏山等,《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工作浅析》
推荐公司出钱协议书通用二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壹: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本金(币种)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费、_r—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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