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 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范文(五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一
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机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让我乡全体干部、村支两委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从而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入村集中宣传活动在场镇设置宣传咨询点2处,发放宣传资料500余张,广播讲解20余次,张贴宣传告示300余张,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等,开展形式多样面向村社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达到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我乡乡长潘大冬带队,对辖区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了逐一排查,并且制定专门机构和专人,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督,我乡监管和查处等信息渠道,彻底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开展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关于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二
转让方: ,住所:
受让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
3.本合同转让的技术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受让方可以在 年内在 地区 技术领域运用本非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指标: 。
5.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数额为人民币 元,应按下列日期(或分期)支付: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①合同生效后 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②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 年内按产值(或者销售额/利润)的 %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6.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本合同期满后 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7.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9.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本非专利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10.侵权风险责任的承担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 %。
11.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以下三项择一)
①提请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解),对调处(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提请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其他未尽事宜,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由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补充。补充协
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使用的有关名词和术语
(1)非专利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在国内外尚未公开、在国内未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术。
(2)技术资料——指全部与该非专利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3)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非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4)技术服务——指转让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5)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6)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7)后续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8)独占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受让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9)排他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受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0)普通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转让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转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中介单位各执一份(当事人有担保人的,每一担保人可另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转让方担保人: (盖章)
受让方担保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关于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三
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人)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____(被许可人)。
_____________(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____(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____(许可人)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_________(许可人)使用,且_____________(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1条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_____(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_____(许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_________(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____(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许可
3.1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4条期限
4.1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上述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5条费用
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可人须于每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许可人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
(b)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
6.2许可人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
(a)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
(b)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c)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
(d)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6.3被许可人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b)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6.4被许可人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
(a)非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b)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c)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7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8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_________________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8.3无论8.1和8.2条如何规定,每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商标,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商标不再支付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9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0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_________________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0.2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_________________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1条不可抗力
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8.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2条其他规定
12.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2.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2.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3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_________________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4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5.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被许可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于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四
为深入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文件和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健全和完善全区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出发点,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集资风险集中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实现“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依法打击、维护稳定”的全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一)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康小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陈定佳,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焦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金融证券办主任)刘雄辉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区政府金融证券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维稳办、区政府督查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金融证券办常务副主任卜茂荣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参与涉案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
2、区委组织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政府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宣传系统(广电、报刊、网络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
4、区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5、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6、区发改局:负责本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等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等工作。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立案、侦查、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安排专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落实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工作经费等有关工作。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等有关工作。
12、区国土分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
13、区农业林业畜牧局:负责本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
14、区商务局:负责商务系统特别是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
15、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对户外各类融资广告和虚假贷款广告的清除等有关工作。
16、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区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规范性文件,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17、区信访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信访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18、区政府金融证券办:配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上下联络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运转工作。
19、区工商分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等工作。
20、区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21、区维稳办: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日常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等工作。
2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督查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总责、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总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
(一)工作重点
1、整治已经立案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2、整治以房地产行业为主的建设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3、整治矿产开发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
4、整治种养殖业、山林开发等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5、整治各类融资广告及虚假贷款广告。
(二)工作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25日—11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2、摸底排查阶段(2012年11月30日—12月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3、依法打击阶段(2012年12月15日—2012月1月30日):对已发现及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集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
4、总结建制阶段(2012月1月30日—2月20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本着“属地负总责、行业部门把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自查、宣传和处置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认真排查,摸清底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集资风险集中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并结合排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将风险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对近年来社会融资现象较为普遍的领域,要抽调专门力量,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好集中风险排查,把清理整治落到实处。
(四)积极调度,加强督查。在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排查和处置情况。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结束时,要形成汇总表和总结材料,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
关于非法集资宣传视频心得体会总结五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将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单位犯罪的起点予以入罪。即单独符合100万、150人和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评价。虽然非吸的大案动辄就是几千上亿的资金规模,这个规定对于大的平台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笔者之前经历过的那种只吸收了几十万,便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案件来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当然,本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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