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劳动实践课心得体会简短 劳动实践课的感想(7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观看劳动实践课心得体会简短一
作为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升人格修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学习了党组织下发的学习反腐倡廉文件后,更坚定了这种信念。尤其是党员教师更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做人民的好教师。
廉洁是教师立教之本。廉洁所持,道之所存;道之所存,师之所立。孟子认为“教者必以正”,为师不廉,师道必坏,师道坏则必误学子。教师不仅要用广博的学识,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用高尚的人格魅力立身传道,成为学生求智、做人的楷模。因此,教师要“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刻刻提醒自己要实实在在求学问、认认真真当老师、清清白白干事情,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所钟爱的事业和工作中。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廉洁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社会期望教师具有比其它行更高的道德情操,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等方面,都要求教师能做出表率。不廉洁,贪欲多,就很难为人师表。教师清正廉明是从教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教师"育人"的品德基础,它要求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秉持一种神圣的感情和执著的献身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面临社会各种诱惑时,严格约束自己,廉洁从教,抵制不良风气,坚守人民教师的操守。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从。”教师的道德表现能够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
一个能真正承担起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就必须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保持廉洁自律,坚守高尚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接受监督,增强廉洁从教意识。教师的道德,是教育文化的深层内涵,也是一个民族在教育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富有强大生命力的优秀思想、高尚品格和坚定行为,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民族精神的动力之源。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项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这一工程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廉洁从教,不仅是教师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良好人格条件和内在基础,而且对社会风尚文明的倡化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今后的工作中,需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究其根源,就是自身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因此,在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实际工作,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以案为鉴,廉洁自律。观看了一些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片,思想受到极大震撼,也使自己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多做实事,乐与奉献。作为学校的的一名中层干部,要时刻遵守师德,履行好工作职责,爱岗敬业,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要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警钟长鸣,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怀律己之心,严格规范自己,做一名让学生喜欢、让家长放心的教师。
有关观看劳动实践课心得体会简短二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关观看劳动实践课心得体会简短三
在观看完政治掮客苏洪波后,应对着一个个党员干部们的违法案例,我情绪沉重,看到一个个党员干部因理想信念不坚定、因权力观和政绩观缺失、因经不住x因贪小利而失大义等,应对这些x象,我想到的是,越是在这样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下,越是要坚定我们的理想信念,同时我们要增强自身的拒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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