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利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 违法违规警示心得体会(5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违规获利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安排我乡党务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次排查清理工作。一是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一步熟悉发展党员流程及相关手续;二是建立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发展农村党员台账;三是严格对照台账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如实填写《宝兴县发展党员工作违规违纪问题排查清理工作纪实表》;四是根据排查结果填写党员档案专项清理台账。
经过排查,了解到我乡农村党员档案情况为:2014年5月以后新发展农村党员共23名,组织部档案室中实际有档案的仅有9人,按照《宝兴县发展党员工作违规违纪问题排查清理工作纪实表》进行了全面排查。
本次排查清理了9人的党员档案,经排查,党员档案中存在14个共性问题,4个个性问题。党员档案存在问题的具体明细如下:
(一)共性问题。
1.党组织收到申请书1个月内未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或谈话记录不完整。(纪实表序号3)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王星星、张斌、柳尧、郭刚鹏、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欧小瑞。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未经支委会讨论,或未报上级党委备案。(纪实表序号4)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
3.未按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纪实表序号6)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郭刚鹏、李海波。
4.确定发展对象未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或未向上级党委备案。(纪实表序号8)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苟必锦、李海波。
5.未对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或相关工作流于形式,必要的函调、外调和征求意见等工作未开展。(纪实表序号9)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王星星、张斌、柳尧、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陈玲、欧小瑞。
6.政治审查未形成结论性材料。(纪实表序号10)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苟必锦、李海波。
7.发展对象未参与集中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足3天。(纪实表序号11)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郭刚鹏、杨兆昆、苟必锦、李海波。
8.基层党委未履行预审程序。(纪实表序号12)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杨兆昆、苟必锦、李海波。
9.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有表决权到会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纪实表序号14)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
10.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支部大会没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纪实表序号15)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郭刚鹏、李海波。
11.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纪实表序号19)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杨兆昆、苟必锦、李海波、陈玲。
12.党委未按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纪实表序号21)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郭刚鹏、苟必锦、李海波、欧小瑞。
1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填写不规范。(纪实表序号25)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郭刚鹏、杨兆昆、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陈玲、欧小瑞。
14..相关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等未归档。(纪实表序号26)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苟必锦、李海波、苟成筱、欧小瑞。
(二)个别问题。
1.入党申请书递交的党组织不合规定,党组织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异地发展党员。(纪实表序号1)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李海波、王星星。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1周年。(纪实表序号7)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郭刚鹏、李海波。
3.基层党委未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纪实表序号18)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苟必锦。
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纪实表序号20)
存在问题人员名单:柳尧、苟必锦。
(三)其他问题。
部分党员在党建系统导出名单上有姓名,但未见档案资料。
1.组织部档案室无退役军人党员相关党员资料。建议规范党员转党组织关系时档案转接程序,经组织部严格审核后,统一档案归属地。
2.结合“两学一做”等教育活动,不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和党员资料归档工作。
描写违规获利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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