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沟通心得体会 工作人际交往心得体会(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工作场所沟通心得体会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市 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 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五条 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在签定本合同后 日内,乙方必须用现金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年租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外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甲方应履行外部协作单位的管护义务,若因此造成乙方财产等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出租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出租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甲方保证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7、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8、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9、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等);
10、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1、租赁期内,甲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2、其他约定:。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施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属正常损耗的除外),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的水、电费;
6、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7、乙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须经甲方同意;
8、其它约定:。
第九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应经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1、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2、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工作场所沟通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
工作场所沟通心得体会 工作人际交往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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