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提升行动心得体会精选 七个专项行动心得体会(五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专项提升行动心得体会精选一
接到文件,政府高度重视,20xx年3月1日及时召开 了由乡、村干部及学校、卫生院、信用社等负责人参加,会上传达学习了《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排部署了20xx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内容及时间,成立了由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监办、畜牧站、司法所、卫生院、农业站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全乡学校食品进行规模细致的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9人次,对乡学校(幼儿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在此次检查的学校中发现,学校由于条件有限,还不能完全做到文件附件里面所涉及的款项及内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食堂采购的蔬菜(白菜)有不同程度的腐烂和自主索证不全;
2、留样还不够规范(留样无人名和留样时间不足的现象,存在留样48小时后未及时清理);
3、食堂员工有1人健康证过期,现场督促立即办理;
1、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包括对硬件设施的投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落实,有计划地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2、加强监督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3、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等,教育学生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做好个人防护。
有关专项提升行动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依法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生产)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至2天。
(二)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的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产假20至30天;
(二)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三)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符合晚育条件的,其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五)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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