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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说明协议书如何写 债务说明协议书如何写的(二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债务说明协议书如何写一

第一条 释义

1.1“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的最高额。

1.2“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3“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4“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后的金额。

1.5“提款有效期”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

1.6“电子银行/渠道”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手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自助通,远程智能柜员itm、自助发卡机、电子银行体验终端,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条 额度使用规则

2.1本合同项下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性使用或可分次使用),具体见本合同第18.2条约定。

如是循环额度,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每次额度使用即为发放一笔贷款,但贷款余额不超过额度。

如是一次性额度(仅一次性使用),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申请使用额度,即一次性发放一笔贷款;如是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但本合同项下贷款是一笔贷款,即一笔贷款分次发放;如是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每次额度使用即为发放一笔贷款。一次性额度下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额度。

2.2如本合同项下额度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可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贷款人营业网点定向转账”、“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多次申请使用;如本合同项下额度是一次性额度(仅一次性使用)或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仅可以“贷款人营业网点申请”方式申请一次性使用或多次使用。申请使用的额度仅限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以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具体见本合同第18.3条约定。

2.3本合同所述“网上支付”指借款人在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务购买价款。“特许商户pos刷卡”方式下特许商户的范围、“网上支付”方式下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以贷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发布的商户名单为准。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资金的,布放该等pos机具的商户不应属于禁贷商户范围。禁贷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

2.4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本条及本合同第18.5条约定的全部条件为前提:

(1)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未超过额度;

(2)使用申请及放款日在提款有效期内;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办妥依法应当办理和贷款人合理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

(5)本合同生效后,没有发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7)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是额度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三条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3.1利率的确定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具体数值的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确定按以下约定执行:

3.1.1“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

(1)“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

(3)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3.1.2如本合同项下额度是一次性额度(仅一次性使用)或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规则确定:

3.1.2.1首次放款时贷款利率在该笔贷款的首次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用于确定该笔贷款首次放款时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1.2.2该笔贷款后续每次放款时(如有),贷款利率按该笔贷款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执行。

3.1.3如本合同项下额度是一次性额度(可分次使用,发放多笔贷款)或循环额度,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规则确定:

贷款利率在每笔贷款的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用于确定每笔贷款放款时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1.4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数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19.3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数,日利率的换算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

3.1.5计算利息时,以该笔贷款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浮动后,按合同约定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3.2利率的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不适用本款)

如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具体数值利率的,该笔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或相应阶段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采用分段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均执行该利率;非具体数值利率的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

3.2.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签订后、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2)借款人应前往贷款人营业网点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其中,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2.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该笔贷款的利率在首次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该笔贷款首次放款时的贷款利率执行。

3.2.3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4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时,自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被替代的,贷款人将按调整后适用的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银行以合并、拆分利率档次或其他方式对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3.2.4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4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

3.2.4.1自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以贷款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2.4.2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当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3.2.4.3如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利率的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

3.3.1本合同签订后、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前:

3.3.1.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且该笔贷款利率系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减少一定基点点数确定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确定的该笔贷款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的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并以此确定该笔贷款首次放款时的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且调整后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被替代的,贷款人将按调整后适用的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银行以合并、拆分利率档次或其他方式对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3.3.1.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

3.3.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该笔贷款利率在首次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作为该笔贷款首次放款时的贷款利率。

3.3.3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4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

(1)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自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被替代的,贷款人将按调整后适用的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银行以合并、拆分利率档次或其他方式对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2)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该笔贷款利率系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减少一定基点点数确定、且按本合同约定确定的该笔贷款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的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之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

(3)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3.3.3(1)、第3.3.3(2)条约定分别对该笔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双方应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3.4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4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

3.3.4.1自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以贷款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3.4.2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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