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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部队考核个人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3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一、峥嵘岁月,军魂凛然

谈起军人的灵魂,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忠诚”两个大字。当230万个忠诚汇集在八一军旗下时,它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每名军人的信仰,这支军队的共同信仰。一个没有信仰的军人,注定他不会有非凡的成就:吕布虽有万夫不当之勇,但鼠目寸光的他没有治军理念和志向,寄人篱下,最后不仅被曹操所杀,而且还留下一个三姓家奴的千古骂名。反观刘备,他就很有自己的理念:民心所向者,才会众望所归。最后取四川、夺汉中、建立蜀汉王朝,成就了一时霸业;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人民军队,她的足迹遍布雪山草地,用双脚去丈量25000里的漫漫征途;她也曾在枪林弹雨中用信念支撑了22个春秋。她所使用的武器装备是落后的,但却没有输过一场战争……这就是信仰的力量。遥看历史的天空,我们总能发现曾经的虎狼之师如璀璨明星般挂在天边闪闪发光:从秦国扫六合的战甲方阵到成吉思汗弯弓搭箭的蒙古铁骑,从凯撒的罗马军团到二战时期的德意志机械化部队……这些曾经称雄一时的虎狼之师的制胜法宝无外乎先进的武器装备、严格的奖惩制度和军纪。

像人民军队这样用意志和信念来武装自身的军队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是没有的,这些战士为了胜利,他们可以前赴后继,勇往直前。面对敌人的枪林弹雨,团长牺牲了,一批人倒下了,营长顶上去,另一批人跨过尸体继续冲锋,就这样不停地循环往复,即使战到最后一个人,也会倒在冲锋的路上。曾几何时,他们也和普通人一样,有七情六欲,也爱惜自己的生命。而他们一个个倒下时却并没有想过这些东西,只是想着这样的结果只不过是他们最终的归宿而已,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久而久之,信仰就成为了一种传统,而这种传统往往具有培养英雄的土壤,它能使一名普通战士瞬间变为英雄,也能使一名英雄逐渐转变成伟人。当无数的英雄都聚集在一起时,自然而然,这支军队就会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也许她的武器装备会相对落后,但是这支军队的士气和意志会对它的短板进行弥补,抗美援朝就是最好的例子:前“联合国军”法国希尔将军说:“鸭绿江的冬季战役,我的部队一次战役下来,损失惨重,我从士兵眼神中,看到的不是怒火,而是恐惧!”。国防大学金一南将军也谈到了他在访美期间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美国军人对中国军人很是尊重。这还不是缘于抗美援朝中中国军人作战的勇猛?时至今日,从美国士兵每一分尊重中,我们依旧能感受到那些长眠于异国他乡的先烈们对今天中国军人地位所做的奠基。

二、和平时期,信仰坚定

在和平建设时期,军旗不倒,信仰不变。当洪魔肆虐时,第一个站出来的依旧是他们,用躯躯血肉铸成新的长城;在抗震救灾中,是他们用双肩托起了生的希望,用沾满血迹的双手搜寻着废墟下奄奄一息着的生命;还记得生命垂危之际仍工作在病房的林俊德吗?还记得佳节团圆之际,却与残阳孤月为伴,手中紧握钢枪站在边防第一线的哨兵吗?他们默默地付出,默默地奉献,只为践行当初的铮铮誓言:强国梦,强军梦。拿破仑有句名言:“如果你是军人,心里只能装着你的国家和你的敌人”。这也许就是对军人信仰的另一种定义:为国家,为人民,时时刻刻准备着。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撑起民族的脊梁。

三、继往开来,再塑军魂

九十多年前,我党如中流砥柱,在民族危难之际,挽狂澜于即倒;又如凌云大木,扶民族大厦于将倾。九十多载的坎坷艰辛路,让我党深刻的了解到了“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重要性。新时期下,“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是对我军提出的新要求。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八十多年前,我党亲手缔造了这支人民军队,所以这支军队理所应当为这个政党服务,它是军队的灵魂所在;军队是用来打胜仗的,这个是核心,打仗打不赢,一切等于零;因为信仰,我们军队有了优良的传统,传统是什么?传统就是一种性格,一种习惯。老一辈革命家教给我们太多的习惯:亲民爱民、军民团结、为我军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当我们脱离了这种传统时,也就意味着背弃了我们的信仰,脱离了我们的原则。因此,作风优良必不可少。

身为国防生的我们,虽然不能做到像部队军人那样正规化,但我想,做好自己的事,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用理论武装我们的大脑,坚定我们的强国强军信念,这就是对强军梦做出最大的贡献。

有一种信念,可以统一意志,凝聚力量;有一种追求,可以锻造灵魂,改变历史。因为对信念的坚守,150多年前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已经绘好了人类未来大同社会的蓝图;因为对信仰的追求,我党在《共产党宣言》的指引下,从南昌起义到遵义会议,从攻占南京到振新中华,历经坎坷,开创中国如今之盛世;也同样是因为对信仰的执着,才会有13亿华夏儿女对强国之梦的渴望,才会有230万忠诚卫士对强军梦的追逐。强军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厉兵秣马,为祖国决胜疆场!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敬爱的党支部:

在祖国建国六十周年之际,我无比激动地向党提出我的入党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由化。

我是一名共和国下的军人,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我是一名中国军人,作为一名军人就要以祖国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做为一名军人我时时刻刻都不会忘记这些教诲,我会坚决听从党的指挥,爱国爱党。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就会奉献我的一切!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在军队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我是一名中国军人,是一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我会在现在和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绝对支持以胡锦涛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活动。我会利用自己的特长,在社会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以我的实际行动来报效祖国。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1:最多的信任,送给最诚信的人;最多的寄托,送给最可靠的人;最多的真诚,送给最实在的人;最多的鲜花,送给最可爱的人--军人。建军节祝你快乐。

2:没有你们的洒热汗抛热血,不畏生死,保卫祖国,就没有我们幸福祥和的生活,每一个铮铮铁骨的身上背负着多沉重的责任与无上的光荣,参军是骄傲的,入伍是自豪的,军人是所有人拥戴的,大家积极响应吧!

3:建军节又来临,短信祝福送给您,一颗赤胆忠心铸就军人魂,保家卫国碧血丹心;意志坚定动天地铸就军人心,无暇自身一小家,无私奉献赤子之心。祝开心无忧怨,幸福常欢颜。

4:时间在变,不变的是军魂,环境在变,不变的是军心,社会在变,不变的是军营,事物在变,不变的是军人,一切都在变,不变的是对参军者的祝福:愿在军营中大展鸿图,创造新天地。

5:你们是钢铁的城墙,你们是和平的保障,你们是可敬的儿郎,你们是祖国的脊梁。八一建军节,让我们向军人兄弟道声:节日吉祥!

6:军人是一朵花,朴素而庄严,军人是一首歌,嘹亮且豪迈,军人是一篇诗,奔放而热情,军人有一种情,誓死卫祖国,八一建军节,向广大军人致敬,愿你们节日快乐!

7:当橄榄绿渲染了你人生的色彩,当军号声吹响了你心中的赞歌,当嘹亮的口号震撼着你沉睡的心灵,当铮铮誓言注定你前行的方向,朋友,你就拥有了一个让人敬佩的名字,军人。参军光荣。

8:踏步,走!踏出万里河山的`军人气概。正步,走!走出军人体内无限的凛然正气。立正,稍息!立出军人顶天立地的形象!愿你能吃苦耐劳,发扬军人精神,祝你身体健康,参军快乐!

9:踏步,走!踏出万里河山的军人气概。正步,走!走出军人体内无限的凛然正气。立正,稍息!立出军人顶天立地的形象!愿你能吃苦耐劳,发扬军人精神,祝你身体健康,参军快乐!

10:“八一”建军节到了,虽然你我都不是军人,咱也得享受节日的快乐,更重要的是愿你有着军人般伟岸的身躯、坚强的体格、豁达的胸怀、高尚的情操!

11:你的气魄,遏制了美帝国的嚣张;你的雄魂,击溃了越南佬的自大;你的丰功,见证了中国军人的伟大。中国军人,世界无双。八一快乐!

12:流血流汗不流泪,勇往直前不后退,不为功明与利禄,只为祖国和人民,选择奋战第一线,视死如归一生赞!建军节,祝愿全中国的军人节日快乐!

13:军公章的荣誉是永恒的,钢铁般的意志是璀璨的,绿色长城的称号是无悔的,保家卫国的信念是不变的,你们的故事是最美的。建军节到了,愿军人们节日快乐。

14:生命中有太多遗憾,加入了军人绝不会再有遗憾;生命中有太多悲伤,加入了军人将不再悲伤;生命中有太多无奈,加入了军人将会消灭无奈!从军吧,不仅是一分光荣的获得,更是对生命的一种负责!

15:听说你要参军了,送你几句部队口令,向右看齐,看清自己军人的使命,向左看齐,看清自己军人的军魂,向前看,看清我的短信祝福,愿:参军快乐,为国争光。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公司全体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同志们:

你们好!

值此“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省公司、省工会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节日问候!祝你们节日快乐,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忆往昔峥嵘岁月,为了捍卫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为了人民的幸福安康,你们义无反顾地奔赴祖国的前线,英勇奋战在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战斗岗位,无私奉献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在人生史册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转业复员后,虽然工作岗位和环境发生了变化,但你们继续保持着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默默奉献,在困难面前自强不息、勇于拼搏,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推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你们无愧于人民军队培养出来的优秀战士,无愧于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今年以来,x公司紧紧围绕“跨越发展、生存突围”目标,千方百计规模发展,坚定不移改革创新,持之以恒精确管理,全力以赴推动以“十大工程”为核心的各项重点工作,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预算目标任务,全业务发展出现了积极向好的发展态势,企业发展正在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是公司各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奋力拼搏的结果,其中也凝聚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同志们扎实工作、勇于创新的心血和汗水。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当前,我们正处在移动互联网和宽带互联网两个崭新的时代,发展和融合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提出了新的转型战略,即:“做智能管道的主导者、综合平台的提供者、内容和应用的参与者”。

新的形势赋予我们新的使命和任务,作为企业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力量,希望各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同志们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秀品质,立足岗位,努力工作,勤奋学习,提升技能,争做业务发展的“天翼先锋”、优质服务的“明星”、技术维护的“能手”、精确管理的“专家”、团结和谐的“表率”,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工作业绩,为全面提升企业发展力、创新力、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再立新功。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同志们,战友们:

20xx年8月的第一天,我们迎来建军xx周年这一伟大的节日,首先我代表我自己向全体指战员说一声:节日快乐!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来说说我们军人心中的那份中国梦,强军梦!

有梦想就有目标,有目标就有力量。目标定,则万川归一;目标散,则一盘散沙。目标指向哪里,一支军队的未来和前途往往就在哪里。第xx集团军某陆航旅的前身曾被授予抗震救灾英雄陆航团,在一次次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他们之所以能在蔚蓝天空中开辟出一条条生命通道,能创造出在第一时间飞抵灾区、第一时间降落芦山、第一时间运出危重伤员等多个第一,与他们在时刻准备打胜仗的治军练兵准则中日复一日的精益求精训练密不可分,与他们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自身存在价值息息相关。

时移则世异,世异则备变。在国家利益不断拓展的时代,军人目光的聚焦点应把打仗当天职,视打赢为目标。这是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军人的强军梦之目标。

如地震灾难难以预测一样,战争同样难以预料,可能突然降临,也可能xx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打不了一仗,但战备不可一日懈怠。战争是为了和平,战备也是为了和平,如果没有坚强有力的战备作后盾,和平的阳光就会变得暗淡而脆弱。

能战方能止战,准备打才可能不必打,越不能打越可能挨打。这是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交汇点,对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作出的新的哲学概括。很显然,把刺刀插在地里是不能阻止战争的。思战才能备战,能战方可止战。手上有招,心中不慌。只有平时多备几手、多练几招,战时才能多几分胜算,打仗才有底气。只有瞄准对手,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以打仗的心态练好手中枪,练出撒手锏、无敌拳,才能在千锤百炼中打造信息化条件下的虎狼之师,掌握信息化战场的主动权。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军人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有备才能无患,能战方能止戈。古罗马战略家韦格修斯说:想要和平,那就去准备战争,这样的话语应时常在中国军人耳畔响起。

军人的眼界,注定超越传统疆界;军人的担当,必须着眼强军目标。实现强军梦,永远是当代中国军人的理想、信念和追求。

今天,强军梦昭示我们,打赢路上有梦想才会有希望;有希望才会有激情;有激情才会有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的不竭动力。打赢路上,只有脚踏实地去奋斗,梦才不会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名词。只要把打仗当天职、视打赢为目标,始终瞄着能打仗、打胜仗苦练军事素质和打赢本领,就一定能在实现强军梦的路上增添一抹属于中国军人的时代色彩。

有关军人套餐考核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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