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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 医保退费申请单(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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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一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公示了相关服务规范和义务范围。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和岗位证件。

三、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xx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xx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二

医院20xx年医保工作总结不知不觉间20xx年已过半,这半年里在卫生局领导的关心和社管中心的领导下,在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的协作下,xx卫生院紧紧围绕医保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全院职工以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认真工作。现将半年医保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班子重视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领导班子带头,各科室科主任负责本科医保、农合工作的全面管理。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一是召开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讲解新的医保政策,利用会议形式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

二是抽出人员参加医保会议;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医保日常工作的运作能力。

三是加强医院信息化管理,通过新的医生工作站,更规范、更便捷。并减少了差错的发生。半年工作情况:

1、自20xx年12月16日起,截止至20xx年6月15日。我院上传记录4753笔,医保支付费用152732.35元。挂号支付4398元。在已经结算的费用中无一笔拒付发生,医保病人门诊住院数据上传及时准确,无垃圾数据反馈信息。

2、从开展工作至今院内医保系统运行正常,在医保单机不能正常工作的时候,及时的与首信公司联系并将系统修理好,细致的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的安装杀毒软件。对院内的医保单机及时的进行了十余次补丁的更新安装,每次都能够做到在最新更新的第一时间将我院的医保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期间进行了医生工作站的改造。

3、做好与医保中心的上传下达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的解决。每季度均参加市医保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

4、医保工作是一个繁琐的工作,从药品目录到诊疗目录,再到服务设施目录,每一项都需要认真的考对,自开展工作站以来,所录入药品剂量规格均符合标准,无一拒付。

二、措施得力,规章制度严为使医保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院一是在院外公布了就诊流程图,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并在每周二周三周五,病人比较集中的日子里安排专职导医、负责给相关病人提供医保政策咨询。

二是配置了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医院职工开展微笑服务,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过硬技术受到病人好评。为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医院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针对调查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检查医保卡的使用以及代开药情况。今年我院未出现差错事故,全院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我院有专人参加医保会议,及时传达会议上的新政策和反馈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的想法,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处方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工作小结及下半年展望

在20xx上半年中,我院医保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软件系统不够成熟,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的医保工作反馈偏少。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规范业务流程,努力更多更好地为医保人员服务,力争把我院的医保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加强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馈。争取使我院的医保工作在下半年更上一个台阶!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四

同志们: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早安排、早部署,把握目标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下面,我就下一步医改工作再讲五点。

(一)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和提高覆盖面和水平

一是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今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要保持在%,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二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补助和新合补助要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和110元;三是逐步扩大和提高报销范围和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纯收入6倍左右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四是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五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筹资水平和救助力度;六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启动新农合门诊统筹。

(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做好自流井区和高新区的5个社区和富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要确保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在今年2月份以前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补充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所有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对乡村医生因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偿,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要强化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一是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面完成沿滩区人民医院等3个县级医院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大安区人民医院、贡井区中医院2个县级医院中央投入并加快实施,做好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荣县乐德镇等3个中心卫生院以及180个村卫生室项目资金争取和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城市牵手农村、医院牵手社区“双牵手”工程力度,对口支援110个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达100%。二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卫生人才工作,加大临床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补充力度,力争今年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硕士和紧缺专业人才100名,面向社会公招高校应往届毕业生200名,使卫生人才编制严重不到位的问题逐步缓解。三是探索和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推进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推进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卫生单位就业。四是改革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作为补偿,药品收入不再作为补偿渠道。五是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全员聘用、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双向转诊和乡村巡回医疗等运行机制改革。加大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中医药的推广力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

一是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共9类5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是继续实施以结核病、艾滋病、免疫规划为重点的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核病发现率达75%,治愈率达85%以上。基础免疫疫苗调查接种率达92%,二类疫苗接种率提高10%。三是完成7000个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四是进一步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五是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今年要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今年不低于20元。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按照省上公立医院改革“8 2”的基本框架,三年内,我市要开展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能,建立协调统一、属地化和全行业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二是优化公立医院结构与布局,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三是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政策,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四是调整服务价格,改变以药养医;五是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六是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以医院评审为抓手、与医院目标考核、医院等级复查和抽查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七是强化人才建设,增强公立医院发展的可持续性;八是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扩大服务供给,建立多元办医格局。同时,我市还将选择1至2个医院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探索政事分开、改革人事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同志们,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希望大家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好这次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惠民工作抓好抓实!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五

根据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高度重视,赓即开展全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截止自查整改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本次专项行动由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成立2019年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监管股,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于2019年4月制定了《县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三)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具体工作实际,建立了外伤核查制度、药店稽核制度、医疗机构督查制度;组建了外伤台账、药店稽核台账、医疗机构督查台账、内审台账、外伤调查材料专卷、问题整改台账、协议管理约谈专卷,形成了一套预防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工作制度。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高压态势

(一)积极迅速响应号召。于3月28日举行县“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县医疗保障局宣读了倡仪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代表宣读了承诺书,向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发出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倡议,正式发动打击欺诈骗保的“人民战争”。

(二)宣传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大力宣传《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提升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效率。在人民群众中逐步树立“医保基金为人民,基金安全人人护”的医保基金监管社会治理新理念。

(三)强化政策宣传教育。为提高广大参保群众自觉维护基金安全意识和医务工作者主动防范医保欺诈意识,县采取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走村入户、“智慧九寨医保”微信公众号推送、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宣传等多种方式、无缝隙对医保欺诈等医保政策进行宣传,在全县上下逐步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氛围。截止目前,共张贴海报40余张、悬挂横幅3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7期。

三、强化源头监管,提高防范意识

结合县情和工作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县医疗保障局将外伤和串换身份住院作为医保欺诈的高风险点,采取三项措施抓实外伤调查和住院病人身份核实。一是落实责任到人。各个医疗机构制定了病人身份和外伤初核制度,将首诊医护人员作为第一责任,每天各科室要将外伤病人情况报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每天下午5点前报县医保局监管稽核股。二是县医保局成立了住院病人身份和外伤病人调查组,并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分管领导带队,每周一、周三、周五到医疗机构对外伤病人进行现场核查,针对疑点到当事人居住地或单位进行调查走访,有效地减少了事后监管的难度,不断提升了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主动抵制骗保的意识。三是加强县外及大金额住院信息真实性的核实。针对住院费用金额较大、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等情况,县医疗保障局采取逐一当面调查核实的方式,确保信息真实性。今年以来,开展外伤核查445人次,其中符合补偿条件150人次,不予补偿295人次;开展住院病人在床和身份情况核查370人次;核查县外大金额住院40人次、多次入院人员15人(101人次)、长期住院离休人员2人,有效地将骗保行为控制在了萌芽状态。

四、强化监督检查,摸排骗保线索

一是智能监控强监管。县医疗保障局充分利用智能监控审核系统和大数据技术筛查发现检查线索,结合智能监控疑点,对于智能监控系统提示的疑点和违规行为全部进行了处理,医疗机构按照系统提示规范相关行为,尽量减少疑点的产生。今年共提示疑点135条,已全部进行处理。

二是专项检查促规范。县医疗保障局于4月、6月集中对县域内20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8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2轮次。通过核查病历、随机走访等方式,发现购销存数据不符、医嘱与病历不符等多条问题,责令定点医药机构限期整改,并按照协议要求处罚4家定点医疗机构及5家定点零售药店。

三是专家评审抓专业。为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发挥专家集体智慧作用,补齐医保部门短板,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县医疗保障局分别于4月11日、7月3日组织医疗监管专家开展县2019年一、二季度病案专家会审工作。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共52份,共查出病历书写不规范、未严格执行物价规定、超医保目录报销费用等9种共22条问题,涉及违规费用24947.39元,并按照协议要求给予处两倍罚款、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罚。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期过后进行了逐一复核检查。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六

在区医保中心的指导下,在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经以院长为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本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xx年的医保工作总体运行正常,未出现费用超标、借卡看病、超范围检查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区医保中心的工作,维护了基金的安全运行。现我院对xx年度医保工作进行了自查,对照评定办法认真排查,积极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有关人员组成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从制度上确保医保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多次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针对本院工作实际,查找差距,积极整改。着眼未来与时俱进,共商下步医保工作大计,开创和谐医保新局面。我院把医疗保险当作医院大事来抓,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治疗项目及不该使用的药品严格把关,不越雷池一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医保基金违规现象的发生。加强自律管理、推动我院加强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进一步树立医保定点医院良好形象。

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医院健全各项医保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抓好上级安排的各项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的规定和奖惩措施,同时规定了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认真及时完成各类文书、书写病历、护理病历及病程记录,及时将真实医保信息上传医保部门。

医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所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并反复向医务人员强调、落实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四、通过自查发现我院医保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距医保中心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夯实等。剖析以上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个别医务人员思想上对医保工作不重视,业务上对医保的学习不透彻,认识不够充分,不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要及时做。

2、在病人就诊的过程中,有对医保的流程未完全掌握的现象。

3、病历书写不够及时全面

4、未能准确上传参保人员入、出院疾病诊断以及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数据

五下一步工作要点

今后我院要更加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以上不足,下一步主要采取措施:

1、加强医务人员的有关医保文件、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杜绝麻痹思想。

2、落实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检查教育,建立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3、今后要更加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使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认同度和支持率。

最新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七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医保科制定有医保部门工作职责、病历审核制度、特殊病管理制度、考评奖惩制度,药剂科制定有处方管理制度,医院在处方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医保相关规定,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等特殊疾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同时注明理由。

2.开具的处方是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重复处方,无诊断处方、分解处方等违规情况;

3.用药严格按照医保政策的要求,无明显超量、超限级等违规情况;

4.急诊留观病人管理符合医政的要求;

5.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是严格按照医保的相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不合理检查、用药等情况发生。

6.无挂床、分解住院、冒名就医等违规问题;

7.住院费用结算严格按照系统里面的要求执行;

8.收费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不存在多收、乱收、挂靠收费等违规问题;我院坚持费用日清单制度,每日打印费用日清单发给病人,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9.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药品实行全品种计算机管理,未出现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换药等药品管理问题;

10.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做到诊断和病史辅助检查相符,用药与处方相符,费用收取与医嘱相符,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办理入院手续时,认真核对“人、身份证、社保卡”是否一致,及时为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11.密切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医疗保险费用未单独建账,但凭证是分开做的,医疗保险发票实行单独装订,处方由于分得太细,如果单独存放工作量太大,所以现在处方暂时只是按药品分类单独存放,没有把医保处方单独存档。

医保重复退费申请书 医保退费申请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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