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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与感悟(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5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种养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______种植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第二条质量要求: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l8406—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2、外观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苗价格为____元/____(单位),合计:____元,价款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付清;可以在乙方向甲方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购保证金____元,交货时保证金应返还甲方。

保证金支付后,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保证金。

第五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种养,并确保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

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应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乙方将产品或甲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_______,______份,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植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安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种植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菠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

(四)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要求_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装物由____方提供,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_____________。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______________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菠菜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元;甲方交付菠菜后,乙方应于菠菜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____%时,双方可对菠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____%的违约金。

(三)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__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苍南县观美镇(乡) 村

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种植的产品的名称、面积、播种日期。

乙方负责种植:本草面积________亩。播种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按期播种。

第二条 种子由甲方提供。种子款由乙方在该种产品首次出售时间向甲方支付,具体价格约定如下:每公斤_______元。

第三条 种植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甲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种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产品质量标准:席草种植标准

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本草每公斤_______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_______%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种或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合同约定品种的面积,应承担差额部分________%的违约金。

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的违约金。

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生产人:

收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甲方: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面积__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__年,即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四、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五、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六、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七、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八、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___年___月____日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甲方:玉泰农业有*公司

乙方:某某单位

立约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承诺.

二、甲方负责有偿提供萝卜种籽,由乙方分期付萝卜种款给甲方.(注:乙方收到籽种之日起付给甲方籽种款总数的50%,余下的50%待收购产品时扣回,扣不足的由乙方负责追款交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籽种发芽率达85%以上,达不到85%由甲方补给籽种,籽种发芽率以室内试验为标准.

四、因市场所需规格变化,甲方应及时提出新的收购规格,即条丝的比例,但价格不变.

五、萝卜条收购等级、规格、价格如下:

萝卜条收购分四个等级,干品含水量不超过15%.

(一)一级规格要求为: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长度在35公分以上,价格5 .00元/千克.

(二)二级规格要求为: 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泥土、无黑点,长度在30--35公分,价格3 .50元/千克.

(三)三级规格要求为: 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长度在25--30公分,价格2 .50元/千克。

(四)四级规格要求为: 干、无泡心、颜色偏黄、无霉变、无穿衣、无泥土、无杂质,长度在15--25公分,价格1 .50元/千克.

六、萝卜丝收购等级、规格、价格.

分三个等级,干品含水不超过15%.

一级规格要求: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价格4 .00元/千克。

二级规格要求: 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微黄,价格3 .00元/千克。

三级规格要求: 干、色白、嫩、无泡心、无杂质、无淋雨、无穿衣、无泥土、无黑点、颜色偏黄,价格1.50元/千克。

七、乙方协助甲方组织收购萝卜条、丝,乙方派驻技术人员做质量评定工作.按甲方提供的样品等级收购.

八、甲方协助乙方萝卜的种植,加工技术培训,指导.

九、收购时限(按双方签订的时限) ,收购结束,乙方须付清甲方全部籽种款,每推迟一天按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十、甲方负责按合同价格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负责发动宣传、协调、技术指导及收回全部籽种款.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结算方式:籽种款按所签的合同面积计算,结算单位为乙方.

十三、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保存一份.

十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签订时期:(为合同签订日)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拔节期至抽穗期前保险金额×40%抽穗期至收获期前保险金额×80%收获期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推荐种植西红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投保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各县(市、区)因提高保障程度,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五)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全市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统一按5%执行,保险费为每造每亩20元。

1、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各级政府承担80%,即每造每亩1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7元),省财政补贴30%(6元),市财政承担5%(1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2元)。

2、水稻种植户自负保费的20%,即每造每亩4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一)承保流程

1、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

2、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分户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确保保单到户。

(二)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保险水稻受灾后,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乡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镇农业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三)赔偿处理

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经办保险机构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保险机构在省农业厅招标的承保机构中择优确定1到2家开展承保业务(具体按照省农业厅的工作细则进行)。

(五)保费缴交方式

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由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农户收取后上缴乡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也可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协议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金融机构从农户提供的账户中扣缴。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市级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参照省的要求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参照市的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水稻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与经办保险机构共同制订有关制度、条款、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核承保面积,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保险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经办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经办保检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办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和投保、灾损报案以及理赔的流程,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脸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投保。

(四)加强协保体系建设。各乡镇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聘请(专)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经办保险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承保、理赔等具体业务。经办保险机构要对协保员进行培训,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

(五)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经办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水稻保险保费收入的4-5%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情况的督办,确保我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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