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九不准自查心得体会总结 医疗行业九不准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医疗九不准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一
我院收到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后,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刻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格部署。会上,成立了由孙洪全副院长任组长、张自成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1.我院制度完善,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2.我院建立了严格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了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成立了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应急抢救指挥小组及抢救、调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应急处理措施,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
3.我院医疗废物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负责人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已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及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知项工作要求。掌握分类收集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的知识。
4.我院建有远离医疗区及生活区的医疗废物处理池一个。
5.我院有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的人员。每日下午5点按时收集本单位各科室的医疗废物并及时运送处理地焚烧或填埋,同时做好各项登记。
6.我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均先做毁形处理、消毒,后送医疗废物处理池焚烧或填埋。医疗废水先进行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7.我院对传染病病人及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及检验室的标本、医疗废水等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先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行排放。
1、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废物的处理还没有完全达到先进水平;
2、是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标志脱落。
2
3、部分科室利器封条上未填写科室、产生日期。
4、由于人员紧张,工作量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及其提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院以严格落实到各负责人员,要求其及时的整改落实。
我院一定以此次检验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求真务实,加大投入,开拓创新,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xx乡卫生院
20xx年12月8日
主题医疗九不准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二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医疗九不准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三
甲方:
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 诊
第五条 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 5日前将上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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