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 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图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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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一
一、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和其他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等自由贸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商贸经营行为。有专业市场的必须无条件入场经营;有场地但暂时条件差的,应创造条件入场经营;没有市场和专用赶集场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依法取缔设立在国道、省道和交通要道的马路市场。自即日起进行宣传发动及自清自查自纠;六月上旬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六月二十日起,全面取缔设立在国道、省道和其他交通要道的马路市场,全面进入市场或专用场地经营。
四、各乡镇办事处及道路沿线村级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取缔马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商务局
湘乡市工商局
湘乡市公路局
湘乡市公安局
年六月六日
关于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二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
二、取缔时间:自20xx年4月26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退出营运市场,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由有关部门撤回行政许可、核销相关手续;对无证营运的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补偿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范围内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实施补偿。
1、补偿对象。隶属于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管理、营运证照齐全的客运三轮车。
2、补偿标准。由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3、补偿安置程序。客运三轮车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及唐山市城建管理监查大队古冶中队发放的客运三轮车营运证照,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到指定地点交回车辆申领补偿。
四、申领补偿时间:20xx年4月26日至5月6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超过规定时限,视同自动放弃补偿。
五、公示及申领补偿地点: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地址:古冶区永盛路12号。联系电话。
六、20xx年5月6日以后全区范围内禁止所有客运三轮车营运,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没收。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年4月24日
关于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三
为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参照《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安康中心城区出店占道流动经营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建民办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点和流动摊贩。
二、中心城区金州路、巴山路(东堤头至西堤头)、兴安路、解放路(安运司什字至兴安路什字)、南环路、香溪路、大桥路、育才路、瀛湖路、南环快速干道、香溪大道、东大街、西大街、安悦街、文昌路、滨江大道、江北大道(汉江一桥北桥头至中渡路口)、安康大道、进站路等19条一类道路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禁止设置废旧回收站点。
三、中心城区黄沟路、中渡路、出站路、水电大街、2.7改线、江北大道(中渡路口至江北缫丝厂)、内环路、巴山西路、巴山东路(东堤头至高井路口)、果园路、鼓楼街、西外环路、东外环路、朝阳路、汉宁路、五星街、培新街等17条二类道路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金属加工、汽车(摩托车)维修摊点等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符合行业管理规范,严禁占道摆放、作业。
四、中心城区一、二类道路以外路段为三类道路。三类道路按照划行归市原则和控制规模、规范有序、确保畅通的要求,经辖区办事处提出设置申请,区城管局审查批准后,可设置划线经营、限时定点的便民服务销售点,辖区办事处负责各便民服务点的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工作。
五、沿街门店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对在责任区内流动占道经营进行劝导、纠违;各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商)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六、水果、蔬菜、小百货等摊点应进入指定市场经营,不得沿街流动叫卖。
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设立机动车辆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保管站(点)。
八、城区现有临时销售点、摊点在禁设控制范围内的,限于20xx年3月11日前自行迁离,待销售服务点规划设置完成后,进入服务点统一经营,逾期不迁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取缔。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四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辉县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
关于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五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
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 取缔黑物业的通知范文通用图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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