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观抗日心得体会和方法 法院参观抗日心得体会和方法感悟(5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法院参观抗日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1:案件由来
7xxxx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
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习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习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推荐法院参观抗日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xx年工作回顾
20xx年,我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服从和服务市委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高效
一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932件,同比上升25.7%;审(执)结20633件,同比上升18.2%。指导基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4112件,同比上升33.8%;审(执)结94229件,同比上升28.6%。司法绩效继续名列全省第一。
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审理刑事案件1504件,判处罪犯2748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犯罪,审理涉黑、故意杀人、绑架、“两抢一盗”、诈骗等案件480件768人,对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的被告人刘成来、曾国安等依法判处死刑。依法治理社会突出问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339件531人,对贩卖冰毒50余公斤的罗光建、刘坤、刘飞依法判处死刑。审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2件271人。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件30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从严惩处。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审理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犯罪案件27件。审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2件29人,其中副厅级以上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全市判处罪犯37人,同比上升23.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0件125人,对未成年犯加强挽救、帮教,推行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评估、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对45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9名残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8人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强化证据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辩护权利,防范冤假错案。
依法化解民事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审理民事案件3865件、商事案件6902件,同比增长26.5%,调撤结案2776件,调撤率26%。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等案件657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颁发人身保护令8份。审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894件,同比增长35.3%。审理涉军案件19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49件,新一佳、华润万家等超市被判十倍赔偿。审理民间借贷案件995件,标的额8.5亿元,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理性回归。审理金融借款、互联网金融、信用卡纠纷等案件223件。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案件1630件。审理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29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391件,成功调处三一重工、杨子冶金、长沙重型机械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184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17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9件,办理涉台司法协助事务5项,依法维护外商与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完善送达制度,推行互联网电子送达,提高送达效率。简化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及时有效进行财产保全。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审批,建立审限提示、预警、通报制度,实现未结案件动态零超审限。
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953件。审理刘某某等非正常途径进京信访治安行政处罚案件112件,甘某某等不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案件205件,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处罚和强制案件27件。审理涉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案件485件,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办理非诉执行、司法强拆案件2118件,依法推动全市拆违控违行动、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大同小学改扩建等工作。严格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案件79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3件,确保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采用交叉管辖、提级管辖审理案件8件,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认同。安排资深法官到省、市行政机关授课30余次,发布《20xx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4条。
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审理再审案件184件,其中,维持原判82件,改判59件,发回重审16件,调解和撤诉16件,其他11件。依法对彭桃生诈骗案再审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范行政申诉复查和听证程序,受理行政申诉复查案件29件,全部依法审结。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5751件,对7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依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依法审理特赦案件,圆满完成特赦工作任务。强化网上裁前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实现“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发布《审判监督白皮书》,向社会公开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破解“执行难”。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27880件,同比上升40.9%,标的额106亿元。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作用,组织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采取限制出境1838人次、限制高消费14684人次、司法拘留557人、刑事拘留15人,将17313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同比上升7%。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利用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快速反应等功能成功对长沙新港码头2700余吨钢材予以强制执行。继续开展“小额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涉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3052件,标的额7308.9万元。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组织“百日执行大会战”,化解执行积案3303件。首创执行公益活动,为刑事被害人家属争取公益捐赠18万元。
二、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一年来,我院重点组织实施司法改革任务5项,其中中央确定的试点改革任务3项,市委确定由我院牵头的2项,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17项,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适时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制定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权力清单。突出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终身负责制,明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工作。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院庭长审(执)结案件768件。选择天心区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宁乡县法院5个农村法庭试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积累经验。
顺利完成立案登记制改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废除不符合规定的内部文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全部当场立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预约立案20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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