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和感想 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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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单位)(简称甲方)与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积极加以改善;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台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作业。
第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和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企业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
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警示、警告标志,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向职工公示公布检测结果。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按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当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七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八条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本协议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及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并于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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