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申请的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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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一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要求撤销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区改造,申诉人丈夫杨某将房屋搬迁至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号)。x年申诉人与杨某结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进行原址改建,经被申诉人同意并测量,申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过户给申诉人女儿杨某某),被申诉人于当年收取申诉人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总计1600元,同时收走了申诉人所持有的旧证,并承诺很快按测量面积(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为申诉人换新证。
x年元月,在申诉人的多次催促下,时隔两年之久,被申诉人才给杨某颁发了安土国用[]字第4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才将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77.13平方米分别过户到申诉人(安土国用[]字第07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和申诉人的女儿杨某某(安土国用[]字第07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13平方米)名下。
申诉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间,与被申诉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均遭到被申诉人的拒绝。x年1月28日,申诉人以请求被申诉人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上诉期间,为申诉人补办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于x年7月16日为申诉人换发新证(安土国用[]第06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75平方米),后申诉人撤诉。
x年8月,申诉人以被申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x年9月,申诉人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原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原二审法院据此,将申诉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述及的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显属偷换概念。因为申诉人是针对被申诉人长达11年之久不发证的行政不作为,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发证行为。被申诉人从x年5月就收取了换证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但是却一直拖延到x年7月,在申诉人用了十一年的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手段之后,被申诉人才将证颁发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属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违法行为”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即包括了违法的不作为。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给申诉人换新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权力滥用原则,即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事实认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错误地将申诉人诉求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据是《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但是被申诉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及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诉人据以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规定。
(二)原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原二审法院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同时,原二审法院还在终审裁定结尾部分,适用了一审程序才会适用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 原二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二审法院以未经违法确认先置程序为由,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应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但是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均未通知申诉人开庭,也未向申诉人调查和了解情况,而是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从而让申诉人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权利。而且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据此,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有错误,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______
罗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诉书副本1份;2、证据清单1份。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行政诉讼合同范本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三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厂长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xx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xx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xx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1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 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20xx年1月10日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四
申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三、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六、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行政诉讼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时出庭。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章)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六
许撤销字〔 〕第 号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撤销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涉及赔偿问题应依法予以确定)
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精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 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汇总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申请的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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