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拍摄校园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拍摄校园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8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大学生拍摄校园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针对于此,在进行了三年的大学学习生活之后,通过对《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及《税法》的学习,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都基本掌握了,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想我肯定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自认为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在这里只能成为空谈。于是在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下,认为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去,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
1、负责编制公司会计凭证,审核、装订及保管各类会计凭证,登记及保管各类账簿。
2、按月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进行分析汇总,报公司领导备案决策。
3、负责监督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及时与出纳核对现金、应收(付)款凭证、应收(付)票据,做到账款、票据数目清楚。会计处理过程中允许做出必要的判断和估计,但这种需要判断和估计的交易和事项并不多。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企业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等)越来越关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与未来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料,促使会计职能进一步向前发展。在基本职能(核算、监督)之外向事前预测、决策方向延伸,因而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其次,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会计工作是一门很精准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需准确核算每一项会计指标,正确使用每一个公式,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数字的敏感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传统会计主要是对企业过去及现在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会计结果是作为明确责任、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它受到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关系人的高度重视,并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外报告。一般而言,这些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实际凭证做为根据,有很强的可验证性,会计处理结果是确定的,表现为会计结果与经营活动一致。
再次,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对下要收集会计信息,对上要汇报会计信息;对内要相互配合,共同整理,对外要与社会公众和各政府部门搞好关系。要学会为人处事,待人接物,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礼仪知识,增强与人沟通,与人交往,与人合作的能力。
做财务工作只有好的业务技术是不够的,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在我实践的过程中,经常有领导和员工来财务处各科室交涉各种数据或者缴纳费用情况。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也认识到,在财务处实践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东西,同时也发现了有些不足,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中或者报销单中有些都没有经领导签字或盖章就登记入账了;有的在账簿里有记账凭证却找不到原始凭证,也没有特殊的说明。
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在我实践期间帮助和指导我的前辈们,相信这次珍贵的实践经历会一直伴随我以后的工作生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这次实践,让我更加懂得学习知识的重要性,也让我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不会再像从前那样等待更好的机会到来,要建立起边学习边就业的就业观,敢于参与,敢于承受压力,使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快速成长。
做帐是从业财会岗位的基本工作,但做到上乘就是如何利用会计信息加强企业的经济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
最新大学生拍摄校园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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