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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厕所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幼儿园如厕培训心得(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景区厕所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一、善于适应环境,做合格职业人

回顾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充满希望、迎接挑战的一年。今年1月16日,吴中太湖旅游区正式荣膺“国家5a级旅游景区”,6月22日,苏州太湖游客中心正式投入运营。作为太旅的第一代导游员,我更有责任、更有义务为“全面走进太湖时代”、迎接“吴中明天更美好”而奉献青春。

来到太旅,来到导游部。我就秉持“干一行,爱一行”的原则努力适应新环境、新变化,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和同事间建立友谊,通过实地踩点学习景点知识,并在实践带团中不断摸索如何提高服务水平。在这里,作为90后的我,正以崭新的面貌,谦逊的姿态,迎接八方来宾,服务地方旅游业。

二、敢于迎接挑战,争做政务导游员

自7月工作以来,我带团21个,(担当全陪导游2次,地陪导游19次)

计24个工作日。政府类接待团3个,旅行社老总踩线团6个。热情的介绍,周到的服务让游客印象深刻。

游客中心接待方面,43批次客人中,包括俞书记、金区长在内的政府类接待14次,兄弟单位以及旅行社老总参观团9次。我不断推陈出新,整理完善游客中心讲解词,以“接的不同人,说不同的话”为标准,渐而讲解得到了领导的悉心指导与高度肯定。

三、勇于担责扛担,配合组长工作

8月份,我参加的景区公司组织的竞聘。虽然意料之中的落选,然而领导的肯定让我更添足了动力,鼓足了干劲。我配合部门组长工作,尽力分担部门工作。而后,同城网服务台交由我负责,主动联系,积极工作,得到了双方领导的高度好评。今年10月,太湖绿v站在我们游客中心正式运行。作为--区团代表,我有幸成为了这里的一名青年志愿者,并负责起上下沟通、内外联络和日常性工作。爱心义卖、旅游咨询、景点宣传,都收到了一定成效。今年12月,太湖绿v站被团区委授予“优秀志愿者组织”,本人也被授予“--区生态环保志愿者之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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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原生藏獒文化园

獒犬世界级珍稀犬种之一,根据地域分布不同,中国獒犬分为西藏獒、青海獒、西夏獒、蒙古獒、甘肃獒,獒的寿命一般为15—20xx年,是杂食性动物。

獒主经过十多年的艰辛寻觅,将正濒临灭绝的原生獒犬汇集至宁夏黄沙古渡原生态旅游景区,建成了千亩地域的中国原生獒展示基地,供人们了解观赏原生獒,使中国獒犬的珍贵品种得到保护。

2、康熙渡黄河

黄沙古渡自古以来是宁夏水运的重要港口。清代康熙皇帝于1697年亲征葛尔丹,派左都御史于成龙在宁夏调运军粮,征集船只103艘,康熙及随从从陆路来宁夏,返京时则从黄沙古渡走水路,共用船只101艘,其中还有一艘“楼船”,康熙途中作诗《渡黄河》:

历尽边山再渡河,沙平岸阔水无波。

汤汤南去劳疏筑,唯此分渠利赖多。

以此描述黄沙古渡的繁忙景象以及在交通上的重要地位。

3、黄河渔村

黄河渔村是黄河边上最古老的一处民居,已存在了上千年。相传明朝皇帝朱元璋第十六子庆靖王朱栴镇守宁夏期间,清朝康熙皇帝来宁夏渡黄河时曾在此小憩。景区现存的黄河渔村是宁夏黄沙古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20xx年重建。

4、黄沙古渡黄河楼

黄沙古渡黄河楼位于景区黄河边,是黄河边上一处古老的建筑。相传明朝朱元璋第十六子庆靖王朱栴镇守宁夏时期,清朝康熙皇帝来宁夏在此渡黄河时都曾经登楼品茶观黄河。

5、黄河祭台

明末清初,由于黄河堤防失修,决溢频繁,运河航运也常受阻塞。康熙皇帝除加紧治河外,他自己也亲自钻研水利理论,并从事广泛的实地调查。为了掌握黄河的第一手情况,他曾几次亲赴现场考察。他乘船调查过下游的孟津、徐州、宿迁、邳州、桃源和清口等地,又亲自到中游的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等地视察。还从黄沙古渡扬帆黄河中游,历时二十二天,航程数千里。“所至之处,无不详视”。后人将他的治水言论汇编成书,定名为《康熙帝治河方略》。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 丁丑) 二月, 康熙帝再次亲征噶尔丹时来到宁夏黄沙古渡,举行了大型的祭祀黄河仪式。传说这里就是康熙帝当年祭祀黄河时的祭台所在地。

6、宁河台

宁河台是明代为了保护这个渡口(黄沙古渡)畅通无阻而修筑的戍台。台高5.5丈,上面建亭3楹,四面建成厢房。台外有一道城墙, 周长90余丈,高2.4丈,城墙四面各有重门。管理渡口的官员和保卫渡口的士兵,都住在宁河台上。当时宁夏地处边防前沿,属明代“九边”之一,《中路宁河台记》指出:“横城之津危,则灵州之道梗。灵州之道梗,则内郡之输挽不得方轨而北上,而宁夏急矣!”这说明了黄沙古渡在军事、交通上的重要性。前人曾对黄沙古渡繁忙有所描述:“河流东下自昆仑,浊流排山晓拍津。来往行人喧渡口,只因名利少闲身。” 黄沙古渡周围的黄沙与绿野,烽火台与万里长城,黄河与渡船,滩渚与芳草,戍卒与渡客,构成了一幅独特景色的塞外风光。朱元漳第16子,庆靖王朱栴,曾作《黄沙古渡》描述这里的塞外景色:

黄沙漠漠浩无垠,古渡年来客问津。

万里边夷朝帝阙,一方冠盖接咸秦。

风生滩渚波光渺,雨打汀洲草色新。

西望河源天际远,浊流滚滚自昆仑。

诗中“帝阙”指明都北京;“咸秦”即咸阳、秦中,也是陕西的关中。这首诗不仅描绘黄沙古渡的壮丽景色,而且还阐述了黄沙古渡在交通上的重要地位。

7、月牙湖

公元前33年,昭君出塞和亲,在黄沙古渡,望着滚滚而去的黄河水,心中不胜凄凉。渡过黄河,感觉离长安更远了。临行前,昭君下定决心,一路上绝不回头,可刚一渡过黄河,心中对远方父母的思念猛然涌上心头。于是,她情不自禁地回头望着家乡的方向痴痴发呆,不知不觉泪水滑过脸宠,滴落在河岸的沙地上。昭君走后,她的泪水化作一汪湖水,形似月牙,人们称之为“月牙湖”。宁夏月牙湖乡的地名便由此而来。月牙湖不仅孕育了昭君留下的树种茁壮成长,还为周边的动物提供了饮用水源,由于风沙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月牙湖边昭君种下的树也被砍伐一空,月牙湖水已接近枯竭,只剩下一片月牙状的轮廓和两棵相依为命的枯树,为了纪念这两棵枯树在恶劣环境下还能长相思守的坚强精神,我们把这两棵树称之为“爱情树”。以警示后人,保护环境,爱护自然是多么重要!大家看到月牙湖旁边还有烽火台、昭君出塞和亲雕塑和昭君纪念馆、塞外浑怀障、情人廊等景观供大家参观游览。

8、浑怀障

公元前220xx年,秦始皇命大将蒙恬率大军北逐匈奴,占领"河南地",并以黄河为国防线,"因菏为塞",修长城、筑亭障,以防匈奴南犯。其间在今黄沙古渡筑有一座城障,名为浑怀障。

9、老河滩

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老河滩是黄河改道所形成的千年河滩,景区现在将此处已经打造成为供游客游憩的生态休闲体验区。

10、古渡口

黄沙古渡地处宁蒙交界之处,这一带在秦汉时期是边关重镇,曾建有秦长城和汉峰火台,是明代宁夏八景之一。是明清时期最负盛名的官渡,西夏时期叫顺化渡口,所以它已是千年古渡了。相传,秦蒙恬北击凶奴,张骞出使西域,昭君出塞和亲,卫青、霍去病抗击匈奴,清康熙微服私访及亲征噶尔丹,皆由此渡河。建国初期,宁夏黄河水运一度鼎盛,黄沙古渡商贸、军旅往返不绝,是宁夏最繁忙的渡口之一。青铜峡大坝建成后,由于没有设计船闸,宁夏水运逐步衰落,黄沙古渡也逐渐失去了昔日马嘶人语夕阳残的繁荣景象,成了千古遗憾,不过有些历史遗迹还依然可见。

11、宁夏民俗博物馆

黄沙古渡民俗博物馆是以抢救、保护、收藏、展示西北地区以及黄河流域具有代表性民间民俗物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型博物馆。坐落在黄沙古渡旅游景区内,占地面积120xx㎡,其中展厅面积2300㎡,共计26个展厅。馆内共分幸福年代、生产、生活、农具、石器、铜器、灯具、木雕、工匠制造、皮影、年画、剪纸、绣品、泥塑、毛文化等展厅。馆内藏品资源丰富,特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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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 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 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 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 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厕所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幼儿园如厕培训心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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