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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志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 志愿者劳动社会实践的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劳动实践志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一

要使我校的基础教育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轨道真正重视劳动教育关键要抓好老师的教育思想转轨。

要切实抓好劳动教育必须有一套具体分管劳动教育教学的组织。我们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年级组长组成的劳动教育领导小组。

劳动教育教学必须重视劳动实践为改善劳动教育教学的条件为鼓励教师热心劳动教育教学我们在教育经费十分拮据的情况下统筹安排适当倾斜保证劳动教育经费的投入。

建设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课教师队伍是提高劳动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为此我们对劳动课师资队伍的建设较为重视。我校挑选劳动技能上有一定专长的教师担任劳动课。

1、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我们的做法一是开展“拜师学艺”活动二是评选校级青年教师劳动优质课。

2、制定《劳动课课堂教学评价方案》。为使劳动课教师规范地上好劳动课也使学校领导准确评价劳动课我们根据教育学的基本原理根据劳动课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学习外地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定了《劳动课课堂教学评价方案》。实践证明该《评价方案》使教师教有标准领导评有尺度同时提高了劳动课的教学质量。

我们以劳动课教学大纲为指针方法上采用“试点引路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的做法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以下专题的研究

1、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基地,利用“家校联系卡”形式建立家庭自理劳动。

2、课堂教学的研究.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我们重点进行劳动课课堂教学的研究。教师们共同探讨劳动课的教学目标课堂教学结构、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几个环节。根据劳动课“以学生劳动实践为主体以训练劳动技能为主线”的特点。将劳动课分为技能新授课、技能练习课、技能迁移课三大类型。技能新授课的教学目标为“模仿和初步学会”技能练习课的教学目标为“学会”技能迁移课的教学目标为“熟练”。

2022劳动实践志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为餐厅服务员,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_至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餐厅从事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_________

三、甲方对乙方的具体要求

1、乙方上班时,必须向甲方申请外出,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时不应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如乙方工作效率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

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热情、周到、积极主动、诚实。如果他从客人、主人和同事那里偷东西,甲方有权解雇乙方并要求一定的赔偿(包括扣除本月的工资和奖金)。

4、甲方已承诺支付乙方工资共计500元,并在合同期满时将全部工资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满足合同期限,甲方有权不退还承诺的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工资。

5、如果乙方履行合同期,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乙方平时的工作表现给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022劳动实践志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三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对于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

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

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劳动者刘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与用人单位**

劳动实践志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 志愿者劳动社会实践的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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