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段冬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路段岗前培训心得(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公路段冬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已由衢州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现决定对20xx-20xx年度项目的招标代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详见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
招标内容: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主要含国省道路面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安保、绿化工程、边坡处治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施工、监理招标等招标代理服务(含工程量清单复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投标控制价编制等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核发的暂定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具有类似的招标代理服务业绩和能力;
(2)近五年内(20xx年1月1日)至少完成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需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和中标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登记于投标人单位,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项目工作组人员:5人,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自20xx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下载招标文件(5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售后不退);投标申请人请于20xx年12月21日13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07办公室)现场交纳此次开标项目的席位费,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4.2 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投标人在参与衢江区项目竞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江区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账号:注册或登录后可见注册或登录后可见319;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支行。资金到帐由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投标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20xx年12月20日的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以及交纳年金的,请于20xx年12月20日的16:00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往前顺延)携带投标保证金项目确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衢江区监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13办公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详见130*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超过上述时限未完成确认的投标人,一律视为放弃参与投标。(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联系人:郑朕)。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xx年12月 21日 13时30分。投标人应当于当日13时 00 分至 13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衢江区府前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东附属楼一楼第一开标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 324200
联 系 人: 夏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招标代理:浙江通衢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b栋12a
邮政编码: 324003
联 系 人: 钱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20xx年12月 10日
推荐公路段冬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在合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供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国共产党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服务站类型
一类服务站:服务站、服务站
二类服务站:服务站
第三条 服务标准
(一)一类公路服务站。
服务、值班人员设6人,全天24小时对外服务。能为过往司机和行人提供停车、喝水、休息、卫生间、盥洗、简单车辆修理工具、静态地图、修车台、路况查询、小药箱
、手机充电等服务。
(二)二类公路服务站。
服务、值班人员设5人,全天24小时对外服务。能为过往司机和行人提供停车、休息、卫生间、路况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 支付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公路服务站运行维护费人民币(大写):
其中一类服务站运维资金 元,二类服务站运维资金元。
第五条 合同期限
合同限期为 至 。甲方如需续费,需在合同到期前1
个月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
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
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等因素引起服务站不能正
常使用的,甲方的服务有效期可以做相应的延长,但甲方不得以
不能正常使用为由向乙方要求其它任何形式的赔偿。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_____ 乙方: _____
授权代表:_____授权代表:_____
日期: _____日期:_____
推荐公路段冬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
公路段冬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路段岗前培训心得(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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