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文物保护重要讲话心得体会(六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wen.白话文cn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内容涉及国家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不得传拓出售或者翻刻。
第四十五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四十七条 拍卖文物或者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三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四
读了口语交际《保护文物》后,作为小学生对文物保护尤其是长城的保护有以下建议:
1、想买几个垃圾箱,放暑假时,我和我爸爸去北京,放到长城上,我自己做环保卫士,维护长城的卫生。
2、对在长城上乱涂乱画的游客加强监管,景区工作人员先对他们警告,如果还不起作用,就罚款。
3、在我们去旅游的时候,应该多带一些垃圾袋,文明旅行,做一名讲卫生的游客,回来时下山时再把垃圾带走。
4、建议他们在长城上多放些垃圾箱,每30米安置一个,让游客的垃圾有处可仍。
5、在长城上多安几个摄像头,对乱涂乱画的游客监控,等他们出景区时在门口留下来他们再做处理。
6、在长城上放些机器人,让机器人制止这些不文明现象。
7、游客来此就是为了纪念,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如发明一种塑料袋,蒙在城墙上,让他们乱涂乱画,满足他们的心理……当然这种塑料袋是高科技的,人们画上去后字迹会留上一定时间,过了这个时间段后,就会自行消失呢!
8、发明一种墙壁自动报警器,谁在城墙上乱画,报警器就会自动报警。
总之,想要保护好长城或者其他景区、文物,除了政府、景区加强管理外,最主要的就是提高我们游客的自身素质了,文明素质提高了,环保问题便再不是问题 !”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五
刚从故宫旅游回来,便看了这部朋友推荐的纪录片。
介绍这一纪录片的文章中提到,故宫里的几个师傅曾经想让纪录片的制作人员删除一些太生活化的画面,比如说师傅之间互相的调侃,师徒之间扯个大帘子,接下树上摇下来的水果等等画面。师傅们觉得这些画面显得他们太不专业了。纪录片的制作人员执意留下了这些画面,而个人觉得,这些画面反而是这部纪录片最精彩的部分。
当师傅们在树下接水果,或者是在念叨谁抢走了种树的地盘时,感觉他们就像故宫里的主人;他们半只脚踏在过去,在沉寂了千百年的文物上凝固自己的心血,却又用着现代性的话语,做着与现代社会各个不符的悠闲事情——亲手从大院里摘水果。他们好像和这个世界的浮躁和繁华隔离, 一心活在自己的世界中。
然而,他们的生活当然不是完全远离现今的;毕竟他们杰出手艺的观赏者,还是现代的人们。是那些打着缤纷的雨伞,举着大喇叭,在故宫喧喧闹闹,吵吵嚷嚷的人们。
文物修复后,展出的时间只是一小段;甚至,就如修复钟表的师傅所感叹的,花了那么长时间修好了钟,它们在展览的橱柜里还是一动不动。这些师傅所关注的细节,这些师傅所倾注的心血,恐怕是大多数游人,那些在文物面前用手机拍照3秒便匆匆赶往下一秒的人,所感受不到的。
因此,这个纪录片所传达的古典情怀,则更让人感叹和钦佩。故宫里的师傅大多一辈子都在修文物,他们想象文物的作用,想象当时的画面,让自己穿越到那个时代,模仿当时的技艺对文物进行修复。
之前,曾经和朋友讨论过,对于这种现代社会已经不需要的东西,是否还有保护的价值呢?
这个回答,恐怕因人而异。但起码在观看这种纪录片后,再去欣赏文物时,佩服于它们的价值和它们所搭载的那个时代。
有关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六
文物是一种文化的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科学、历史的价值。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用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继续流传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们必须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的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文物的保护原则很重要,这是我们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基石,尤其是“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文物的各种价值体现在其的不可再造性,文物十分珍贵,它不像日用品,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但是文物不同,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的不是文物,只能称是赝品或者仿制品。所以,我们对货真价实的文物的保护尤为重要。现实的保护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当一个瓷器的某个部分要脱落了,我们应该怎么办;一幅画的笔墨在慢慢的淡化,是否用新的笔墨将其填补,我们面临许多两难的境地。但是,我觉得总的理念是保证其原有的模样,保证是真实的古色古香的文物,这样才是经典的流传。
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坚持内化于心的文物保护理念,这样保存下来的不仅仅是文物的原貌,还有它们的历史价值,在我们通过这些文物研究历史的时候,才会得到真正的符合历史的答案。这样保存的还有它们的艺术和科学价值,如果把维纳斯的雕塑安装上手臂,我不知道它还是不是艺术中的经典,有时候尊重现实是非常重要的。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对祖先劳动成果的尊重,对一种文化灵魂的尊重,虽然有的文物要用现代的材料来修复,但是我们把后来的痕迹明确的标注出来,也是一种对文物的尊重,让我们子孙后代知道哪个地方是最原始的经典,哪些是他们的先辈为了让他们看到经典而留下的痕迹,相信他们也会原谅这种不是刻意的“损坏”的。
_年初,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抓紧编制《圆明园遗址专项保护规则》,对圆明园复建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_年和_年,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准了《圆明园遗址公园保护规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等在内的圆明园遗址保护工作都必须在该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守规划中“整治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的要求。目前,长期困扰圆明园遗址保护的住户搬迁、驻园单位腾退等难题得到彻底解决,圆明园遗址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圆明园遗址的保护严格的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样我们和我们的后代才会记住那一段沉重的历史,记住我们的先辈浴血奋战的历史,这样才会更好激发我们的民族意识,对国家的历史有更清楚的了解。
不改变原状原则,应该成为文物保护的灵魂,保佑我们的民族文化能够传承。而这个原则的实践者是我们每个和文物保护相关的人员,但愿我们的经典可以长存。不改变,永不放弃。
文物保护设计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文物保护重要讲话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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