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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及收获 民间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于依法向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现已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最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一、 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a: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二: 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a: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三: 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a: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四: 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a: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a: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六: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a: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a: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八: 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a: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及收获 民间纠纷调解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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