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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大队简历范文通用 城管工作简历怎么写(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8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城管执法大队简历范文通用一

一、强化学习,持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能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并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关心时事政治,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及计算机软件(如:office、photshop、coreldraw、premiere、cooledit等)应用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抓住重点,在重点中找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公文处理、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本着干一行爱一行的执著精神,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之余广泛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思维能力。

二、恪尽职守,始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是认真收集各种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县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对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一年来,完成了《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督查办法》、《内务管理制度》、《xx县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目标分解表》等余篇文件、信息和简讯的拟写工作;完成《xx城区城市管理分区示意图》、《xx县城市管理分区示意图》及执法大队下辖四个中队《城市管理辖区示意图》的编制工作;在**公众信息网城管局网页,发布城管执法工作动态条,以及部门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相关法规等的发布和网页维护工作。

三是在信访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建议,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均登记造册并转交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及时调度解决情况,对反馈情况逐件登记,做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给反馈。同时,对群众要求立即解决但需延后解决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四是及时全面认真地完成了机关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工作环境及车辆管理等后勤工作。

五是认真办理20xx年度交由我局办理的件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建议,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给回复,提出提案、议案、建议的代表满意率达100%。其中,第5号建议,人大代表给予了非常满意的评价。

三、严于律己,坚决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在工作中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仪表,规范着装,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时刻保持良好的城管人员形象。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未有吃、拿、卡、要等事件发生,做到廉洁奉公。在小时以外,同样坚持原则,做到“慎独”,并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行为作斗争。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够强。

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实际工作中多动脑、勤动手、常跑腿,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力争在实际工作取得更多的成绩和认可;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真实、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建设新xx作出自己的贡献!

最新城管执法大队简历范文通用二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城管执法工作。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

(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因城管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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