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换驾驶证申请书 军人换驾驶证证明(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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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现役军人换驾驶证申请书(精)一
二、你曾是一名军人,现在是金融机构网点的一名普通员工,无论你是在部队保家卫国,还是在基层服务大众,你都是最优秀的,给军人点赞,向军人致敬!
三、感觉这些军人不属于他们的家人,也不属于自己。他们代表的不是自己,而代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军人们致敬!他们在部队不能见到自己的家人,没有自由的时间。他们却向全世界展现出自己最好的精神面貌。没有国哪来家!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而时刻保护着我们!向兵哥哥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四、抛开战争侵略与文化入侵,向军人与军犬致敬。
五、我身后是和平,眼前是战争,我是谁!我是中国军人!
六、来自一群男军人的杰作,花做的好也都没有人送。因为工作的关系我们身边很少女性朋友,望在不久的一天这群可爱的人能找到各自的归宿。
七、向军人们致敬,是你们的拼搏和奋斗才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幸福,是他们顽强的奋斗不怕困难的精神给了我们正确的得指引,让我们在今天的工作和生活中明白,苦不可怕,害怕吃苦才可怕,我们要以军人般吃苦的精神来继续奋斗在工作岗位上,为我们的家乡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相信我们的家乡,明天将会更加的美好繁荣!
八、铁血军魂,荣耀致敬!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瓜州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前往现役部队,向军人致敬,向战友问好!
九、八一建军节即将来到,他们为祖国、为人民付出了全部~向军人致敬!为军人点赞!
十、军事强大是国家兴盛的根基,军人是我们和平生活的守护者。八一建军,向军人致敬!!!一直很可惜视力不好没能参军入伍。
十一、脱下军装,依然是为人民服务!致敬奋战在铁路前线的退伍军人!
十二、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祖国强大的后盾,向军人学习,致敬所有现役的退役的军人,祝三军将士八一建军节快乐!
十三、军人,担负起保卫国家,维护和平与捍卫民族尊严的使命。无论是过去战火纷飞的岁月,亦或是此时和平安宁的日子,正因为有可爱可敬的军人,才有了我们如此和谐、美好的生活。八一节来临向军人们致敬!
十四、这些可敬的军人们,到了退役的年龄,还凭着一腔热血,用歌声把自己曾经军旅生活的感受表达出来,他们是平凡而伟大的人,向军人们致敬,向热爱音乐的人致敬。
十五、整齐的步伐、响亮的口号、挺拔的军姿……几乎每个中国人从小都会有一个军营梦。无论最终能否实现军营梦成为一名光荣的军人,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几乎都会有军训这个经历让我们离军营梦更近一步。向军人致敬!
十六、看完红海行动充满力量国家强大了真好和平年代还有这样的军人在保卫着我们的国家人民!自豪!感动!向国家致敬!向军人致敬!
十七、一家不圆万家圆,只因责任担在肩。向军人致敬,祝福最可爱的人。
十八、八月里,骄阳似火,英雄城,战旗烈烈!91年的艰苦征程,91年的辉煌功勋!为庆祝中国解放军建军91周年,宜宾县古柏镇小学的同学们将用自己的方式向他们致敬!快来一起向军人致敬吧!
十九、醉里挑灯看剑,梦中战鹰轰鸣!祝所有的军人和曾经的军人,建军节快乐!
二十、他们是祖国的脊梁,是人民的守护神!向军人致敬!节日快乐!
二十一、他们曾经是一片激情的橄榄绿,用青春和热血铸成钢铁长城,被誉为最可爱的人;他们现在是一抹深沉的检察蓝,用忠诚和坚韧守护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的推动者。不同的战线,同样的使命。同样的“八一”,不一样的情怀。向军人们致敬!
二十二、一直以来都喜欢军人,喜欢军人的点也在不断变化。小时候喜欢军人,是感觉军人很酷;后来喜欢军人,是觉得军人的生活很纯粹,很纯净,羡慕军人的战友情;现在喜欢军人,是喜欢他们执行军令的果敢,为完成任务而不惜一切的精神。向军人们致敬!
二十三、请记住抗战老兵为今天幸福生活的浴血奋战,珍惜和平。请记住抗战老兵教给后人的责任担当,做个对国家、民族有贡献的人。八一建军节快乐!向所有军人致敬。
二十四、抗战有你们,内战有你们,抗洪有你们,地震救灾有你们,雪灾天灾有你们,子弟兵就是人民的兵,为了国家为了大家为了小家,向军人致敬。
二十五、服从命令,听党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向军人致敬!
二十六、父辈们都曾当过兵,老公没有这段经历,常常以此为憾,男人们心中都有一个保家卫国的崇高军人梦吧!八一来临之际,向军人致敬!
二十七、八一建军节,次党为我心爱的次次发一贴。敬佩有信仰的人,向隐秘战线不能穿军装为天下苍生谋幸福的军人致敬。
二十八、向军人、好老公致敬。他眼睛一直往上看,应该是怕掉眼泪。如果去南阳出差,一定去吃面
二十九、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向军人致敬!向抗战英烈致敬!
三十、向军人们致敬!大好河山靠你们来保卫。军迷自制解放军激燃宣传片《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兵》,大气磅礴,看得人热血沸腾!!
三十一、一顶军帽,顶的是责任,一身戎装,穿的是庄严,一双军鞋,走的是神圣,一个军人,看的是军魂,担的是使命。向军人致敬。
三十二、国会议员戴维一直是我的议案的强力支持者,我非常感谢他的支持。戴维在打击犯罪和边防方面很强,热爱我们的军队、退伍军人和第二修正案。在星期四,8月2日投票给戴维。他有我的全部和完全背书!
三十三、中国军人不单单是勇者无畏就能形容的,那是一份爱国的心,一份执着的心,一份坚定的心,一份为党为祖国为人民的心!国家的安定离不开中国军人在一线的战斗拼搏,向军人致敬,同样的感恩军人!
三十四、马上到来的“八一”,向军人致敬,向老兵致敬,没有你们的付出,就没有新中国现在的和平。
三十五、向军人致敬,感谢你们守护我们的家园!向老兵致敬,感谢你们为我们带来今天的美好生活!
三十六、钓鱼岛是我们的。谁也动摇不了我们中国人民捍卫国家领土的决心。亲临离钓鱼岛距离最近岛屿南麂岛,向军人致敬。
三十七、踏步,走!踏出万里河山的军人气概。正步,走!走出军人体内无限的凛然正气。立正,稍息!立出军人顶天立地的形象!献给最可爱的人!
三十八、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向军人们致敬,你们是和平时代,最伟大的战士,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他们冲锋的背影,你们用生命捍卫生命。感谢有你,感恩有你,此致敬礼!
如何写现役军人换驾驶证申请书(精)二
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人于上年度10月30日前上报贷款需求(以前已上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军人不需要重复上报);
第二步:财务部门联合营房部门对填报个人贷款需求的人员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军区;
第三步:每月15日前(1至10月),已拟定购房项目且购房项目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申请;
第四步:每月10日前(军区公布上月申请审批情况),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军人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并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
第五步:携带《军人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和贷款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贷款偿还
军人必须按照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军人退出现役时,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差额部分继续享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罚息;逾期超过协作银行规定时限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协作银行依法处置其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向保证人追偿。
特别提示
由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每年1月1日0时,自动产生新年度,启动新年度贷款计划拟制程序,11月1日至12月31日转入不可用状态,望各位战友注意上报贷款需求、申请的具体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军人住房公积金标准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如何写现役军人换驾驶证申请书(精)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如何写现役军人换驾驶证申请书(精)四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转业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转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退休军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来说就是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如果您觉得小编描述的还不够清楚,请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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