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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百问百答心得体会实用 安全问题心得体会200(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安全百问百答心得体会实用一

根据《xx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暨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中心成立了以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的“119”消防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引导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开展好“119”防火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传达了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了“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中心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平安进万家”的主题,利用网络、标语等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运用图片和音像制品开展火灾警示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消防知识专题讲座,主要以围绕火灾的危害性、火灾的概念和分类、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生活中的用火防火、灭火器的分类和使用、火场上如何逃生、逃生的注意事项等为主要内容,向广大员工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中心结合当前开展的“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组织全体中心人员开展了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练地掌握了消防设施器具的使用方法和自救逃生技能。

“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结束以后,各科室认真总结了经验,树立了典型、表彰了先进。领导小组还把各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列入了十二月的工作考核,并与年度奖金分配相挂钩。

通过开展“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我中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主题安全百问百答心得体会实用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

安全百问百答心得体会实用 安全问题心得体会200(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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