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党员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委委员心得体会(6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监事会党员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按照佳木斯市政府编制委员会对市供销联社“定编、定岗、定机构”三定方案的文件批复通知(佳编〔20xx〕17号)要求,市供销联社监事会挂靠在办公室,未设独立机构。目前,市社党委在省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正积极同市政府、组织部门协调沟通,申报单独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完善监事会机构。
年初以来,市供销联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xx〕40号、省政府〔20xx〕xx5号文件和省供销社“六代会”精神,按照省社监事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市社党委和理事会的中心工作,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精心准备,申报监事会机构设置。
市社党委对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高度重视,认为设立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是供销社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按照省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监事会机构设置的通知》要求,佳木斯市社认真部署,准备相关材料,进一步完善 “三定”方案,向市政府申报单独设立佳木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经市社党委研究决定,在监事会机构设置未审批之前,暂时由办公室代管监事会相关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把监督工作作为供销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
办公室代管监事会工作以来,认真按照总社监事会确定的“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方式。紧紧围绕供销社的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不断加强民主管理,推行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办公模式。市社办公室人员积极加强同下属企业的联系,及时收集信息,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取得良好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中心工作提供保障。
1、抓好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佳木斯市于20xx年被确立为全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并获得国家3300万政策扶持资金。2019年,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市社党委要求办公室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能,做好相关检查工作,确保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
2、参与企业改制,加强资产管理。为顺应市场经济潮流,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市社对社属企业进行改制,增强企业活力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2019年,是企业改制收尾阶段,在改制过程中,办公室积极参与,行使职能,确保社有资产安全。重点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产权归属,保护企业权益,维护职工利益。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目前,佳木斯市社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完成。
3、搞好团结协作,全局工作有序运行。办公室在参与决策时,能够站在监事会的立场,积极献言献策。在行使监事会职能的过程中,能够同各个部门搞好配合,团结协作,确保全局工作有序进行。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监事会机构没有设立,没有专职从事监管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同志工作任务多,有时候会顾此失彼,增加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同时,对于监事会的相关规范制度无法落实,相关工作无法开展。
1、做好同市委组织部的协调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做好监事会机构设置工作。
2、加强领导,选派专人负责监事会工作,完善监督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主任和工作人员。
3、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开展好监事会工作打牢基础,积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关于监事会党员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
监事会党员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委委员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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