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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线下教学心得体会 疫情期间线下教学心得体会范文(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2022疫情期间线下教学心得体会一

您好!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形势严峻,xx初级中学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控工作指示精神,加强安全管理,严密防范,维护我校安全稳定的形势。现就线上教学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提示如下:

一、注意防范溺水事故

珍爱生命、减少外出,希望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对孩子防溺水的教育和管理,要重点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要远离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到坑、池、塘、沟、河流、水坝等不安全的地方,居家做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锻炼活动。

二、注意交通安全:

1、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行人靠右行,不闯红灯,不跨越护栏,横穿路心时要左顾右盼看是否有车辆经过,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电动车等上公路。

2、不乘坐“三无”车,因为“三无”车有诸多不安全系数,不乘坐超载车辆。

3、严格遵守“一盔一带”要求。

三、注意消防安全:

1、教育孩子在家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火、电的使用,防止液化气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不燃放烟花爆竹,防止意外伤害。

2、教育孩子不要玩打火机、火柴和接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严禁野外用火;不乱动损坏的电路电线、灯头、插座,不攀爬电杆,不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

四、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1、讲究个人卫生,常洗手、常洗头、常洗衣服、常剪指甲,被褥要整洁并要常晒,出门戴口罩,减少外出。

2、不吃无证摊贩的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不吃过期变质的食物;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期的纯净水。

五、注意疾病防治

1、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知识宣传教育,预防传染病,生病要及时报告老师,以便及早治疗。

2、出现身体不适的学生要积极配合学校、医院隔离治疗,关心自己更要关心他人。

3、教育孩子在防控疫情期间,少走亲戚、少出门、少跟其他小朋友玩耍,出门戴口罩,勤洗手。

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受到意外伤害,很多是没有想到潜在的危险、没有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我们只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就能有效地避免和预防意外伤害。线上学习期间我们要注意减少外出做好疫情防护,不让陌生人随便出入家门,不随便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注意治安安全教育

1、教育孩子远离网吧,在家里上网要听从父母的指导,不登录、不查看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时间要有节制。不要涉足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录像厅、卡啦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邪教活动。多读健康的书刊,多看乐观的节目。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遭遇突发事件时,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求援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家长汇报。如遇火灾,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关掉煤气阀,电器开关等火源并及时报火警119。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求救电话122或告知周围群众及家长。如遇不法分子抢劫、敲诈勒索或其他不法侵害时,要机智勇敢,及时报警110,并通知家长。

家长们、同学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疫情的警报还在紧急鸣响,希望全体师生及家长们保持清醒头脑,强防护,不恐慌,坚守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体现责任担当意识,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力量。

2022疫情期间线下教学心得体会二

根据省、临汾市、霍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省、临汾市、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启动等相关指示和要求,为最大限度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全园师幼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疫情防控工作工作方案。

自疫情爆发,园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视频会议,第一时间成立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领导小组,同时安排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组长:(园长)(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副园长)(负责相关文件的落实、信息上传下达、应急预案的拟定等工作);(负责园所疫情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成员:(负责每日班级幼儿及家庭的信息追踪、汇总、上报,同时不定期向家长群发送相关宣传资料,做好对班级过程性资的留存等工作。)

1、积极响应:全面做好上传下达管理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防疫防控工作。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会议和通知要求,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性和长期性,及时关注上级文件通知,做好上情下达工作,让每位教职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2、摸清寒假期间幼儿情况,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及时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

3、引导家长和幼儿不离家、不到人员聚集的地方,提高防范意识,科学做好防护。延期开学,具体时间等通知。

4、根据实际调整工作计划,计划召开,利用微信群为幼儿开设网络教学,指导家长安排好幼儿在家的学习和生活,并做好答疑和指导,做到“教师离园不离教,幼儿停课不停学”。

5、注重加强环境卫生。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全方位改善幼儿园卫生条件,开学前要坚持对各活动室、盥洗室、厨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为广大师幼创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幼儿园环境。

6、及时报送信信息,建立疫情排查日报制度,如实上报数据。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园把广大师幼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全力做好防控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众志成城,联防联控,群策群力,共同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战役!

2022疫情期间线下教学心得体会三

尊敬的老师们、家长朋友们、亲爱的同学们: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周边县区防控局面错综复杂,全县教育系统上下必须贯彻落实市委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广大师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县,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员工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和学校报备,按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管控措施,落实健康管理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核酸检测、组织聚集活动等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有以下十二种情况:

一、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对于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参加群体性聚餐的,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疫情防控期间聚集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论处。

五、个人和组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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