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乐理期末心得体会报告 乐理课期末总结(9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基本乐理期末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主动发展
学生是综合实践活动的主体,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需要,强调学生的“自主选择和主动参与”,目的是要以学生的需要、动机、兴趣为核心,引导学生自主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所以从方案的设计到主题选择、活动实施,都应把学生的兴趣需要放到首位,给学生留出足够的选择余地和自主空间。教师要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不能再作“讲师”,充其量只能是“辅导员”。教师的任务首先是创设一种情景,激发学生兴趣需要,引导学生不断发现问题、反思提高。学生动起来了,教师可以从旁指导:选什么样的活动主题更好,方案怎么设计更合理,活动实施中要及时发现新的生成点,引导学生调整方案,及时反思总结、深化认识,指导学生展示成果、交流评价等等。
二、面向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为学生提供开放的个性发展空间
综合实践活动是面向学生的生活世界,面向学生经验的课程,因而面向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为学生提供开放的个性发展空间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在要求。这一基本理念强调了三点:一是强调生活的完整性,通过综合性的活动主题,引导学生接触完整的生活,解决学科教学分科太细、学科之间缺乏整合的问题;二是强调生活的现实性,引导学生认识了解当前真实的生活,在现实面前提高辨别真善美与假丑恶的能力,形成正确的生活认识;三是强调生活的实践性,要把引导学生认识生活与主动参与生活、改造生活结合起来,把落脚点放在培养学生主动参与生活、改造生活的实践能力培养上。
三、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和积极实践,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强调“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和积极实践”,目的在于改造学生的学习方式,超越单一的接受性学习,倡导一种实践性学习。实践性学习的基本模式就是“实践——体验——感悟——再实践”,是以实践行动为主线的学习活动,是学科教学书本知识探究学习的必要补充,所以要特别注意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在实践中感悟提升,用实践中获得的感悟指导实践,提高实践的效能。
总之,注重实践,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本质。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发与实施强调学生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和勇于实践,注重学生在实践性学习活动过程中的感受和体验,要求学生超越单一的接受学习,亲身经历实践过程,体验实践活动,实现学习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主题基本乐理期末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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