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划心得体会精选 税收筹划感悟(8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税收规划心得体会精选一
xxx公司成立于20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矿点进行前期的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年开具普通销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我公司在对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37元属编报错误。
4、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说明。
通过自查,我公司由于开具普通销补缴增值税4167.13元,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分别调整如下:
20年度: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4513.92 540000 87481.37 57200 9751.72 3380 1760.40-80130=-154813元
20年度: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85412.95 494932.87元 3276.05 6000=148798.97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798.97元×25%=29699。74元-2321.04元=27378.7元
以上所述为我公司本次自查的情况总结,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主题税收规划心得体会精选二
苍溪县国税局:
根据贵局纳税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意见,在贵局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公司于20xx年6月-7月对本企业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纳税人名称:四川龙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510824590476833
法人代表:吴忠民
我公司20xx年3月成立,20xx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地址:广元市天然气工业园区,主营石油钻井泥浆材料的生产、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吴忠民,在册职工30人。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xx704256元,20xx年度亏损1584030元。
20xx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会算核实的应税额为-1584030元,经自查存在如下问题,应作调整:
1、20xx年有增值税收入663000元未作所得税申报,应作申报调整;
2、20xx年度已计提未付员工工资530400元,应作申报调整;
3、与关联企业业务,收入调增851904元
20xx年度我公司销售给宣汉县龙泽化建有限公司产品共计26622吨,平均单价调增32元/吨,增加收入26622吨×32元/吨=851904元。
综上所述,20xx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额调整为:
663000元 530400元 851904元-1584030元=461274元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461274元×25=115318.5元
主题税收规划心得体会精选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规划心得体会精选 税收筹划感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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