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_第1页
1/23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_第2页
2/23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_第3页
3/23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一1、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根据检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2、遵守操作程序,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3、b超报告结果当天发出。超声诊断报告由医师书写并签名。4、各种资料须归档统一管理。5、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每月对b超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处罚规定《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b超使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加强全区医疗机构b超规范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卫生院,各中心卫生院,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区管各民营医疗机构:为保持我区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为加强b超管理,现对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人为终止妊娠如下要求,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工作责任心,自觉抵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从卫生行业特点出发,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观念,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二、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制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要求制度上墙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并在有关工作场所要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二)加强b超管理。根据《规定》的要求,临床购置、使用b超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b超备案制度。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未向区卫生局备案的,区卫生局将依据《规定》第21条进行处理,备案后未经批准的b超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备案事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或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鉴定情况须书面上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通报计划生育部门。(三)b超工作人员的管理1、超声诊断人员应...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最新b超工作总结与计划(7篇)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