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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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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导读】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继续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基于我省人口形势,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对再婚夫妻的生育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海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文政策】: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会议】: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时间】:20xx年x月xx【相关链接】: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xx)目录政策修正简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附则部分省份新版计划生育条例政策修正简要一、规定再生育的的情形新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个子女,即"三孩"。一是再婚(非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总共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四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简化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携带结婚等相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增长产假天数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政策修正简要一、规定再生育的的情形新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个子女,即"三孩"。一是再婚(非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总共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四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简化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携带结婚等相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增长产假天数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计划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延长3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产假满了以后,如果本人申请哺乳假,所在单位要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80%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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