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治经济某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某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法治示范单位在加强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县基层基础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县范围内的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示范创建日常管理,适用《暂行办法》。第三条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综合评价。第四条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对全县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主要依据。第五条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1)自查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按照市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年度报告应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报告。(2)日常督查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察、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及时掌握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工作情况。每年对本辖区内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司法局。(3)审查复核省(市)级主管部门在我县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省(市)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实地抽查工作,对示范乡镇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市级主管部门在我县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实地抽查工作,对示范乡镇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工作滑坡,有投诉、有举报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和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实地暗访。第六条省级和市级、县级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1)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的;(3)发生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的;(4)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5)发生其它与法治示范创建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七条省级和市级、县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因单位或工作人员违规执法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3)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或行政执法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5)出现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八条省级和市级、县级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