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如何处理如何写培训稿】党政机关如何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培训稿一、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公文并不统一,党的机关执行的是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行政机关执行的是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格式规范(包括纸张规格)、办理程序都不尽不相同,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为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办、国办经过大量沟通、反复协商,就公文处理工作终于达成了共识,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上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办的原条例和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特点:调整了公文种类中办原条例规定了14种公文,新《条例》增加了“命令、公告、议案、通告”4种行政性公文,取消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公文,并明确规定“法规性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国办原办法规定了13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决议、公报”2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科学编排了各章各条中办的原条例规定了12章,现简化为8章,其中的公文的起草、校核、签发合并为公文的拟制;公文办理的传递、立卷归档合并为公文办理;公文保密并入公文管理。同时,新《条例》对相关条目的编排顺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原条例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重新界定了公文处理的概念国办原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将公文的拟制(起草、审核、签发)作为公文办理的环节之一,没有体现出拟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现行公文处理的概念主要吸收了中办原条例的定义,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归档立卷作为公文办理的最后环节。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部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3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版头”明确为“发文机关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