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的重要条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为了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全面二孩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加紧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之后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布时间】:2017 年 01 月 08 日【相关条例】:内蒙古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四章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六章 奖励 与社会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 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 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 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 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 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