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调研心得体会和感想 养老保险实践报告(七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养老保险调研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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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情况:中心敬老院共有52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工作人员7名,其中2名炊事员,1名保安人员,4名护理员;xx敬老院共有15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工作人员3名,其中1名炊事员,1名保安人员,1名护理员。2.有依法办理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3.有每年敬老院的负责人都参加相关培训的凭证,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餐饮人员有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书。4.有每年定期开展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等人员培训资料。5.规范服务管理,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提供服务。6.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7.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并对老年人的信息保密。8.每年都开展了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等。9.对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食堂卫生等共同活动区进行检查,基本正常。10.敬老院实现了无障碍环境,各处都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11.每天都有护理人员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每个星期护理人员都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有24小时值班记录。12.食谱每周更换一次,并有记录在案且存档,有食谱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有开展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工作情况。13.敬老院每年定期为老年人体检,并建立了老年人健康档案,并配备适合了基本健身器具,并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14.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设有应家属要求,可以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制度。15.每年都开展节日纪念活动,还为老年人提供电视观赏。16.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制度,有巡查记录表,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有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17.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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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的消防安全方面,目前已配置了基本的消防设施,但由于当时房屋修建时进水管道太小,如果发生火灾,水管的压力不够,存在消防隐患。目前正在计划修建一个专用的消防池。
2.养老院工作人员工作台账没有整理归档,文件保存存在混乱情况,已经要求进行处理了。
3.养老院垃圾乱放,没有处理。已要求负责人员及时处理。统一放在垃圾房。
4.目前养老院还没有配齐医疗人员,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每年都是与县医疗机构相互协调,进行对老年人体检和检查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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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漏补全,进一步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
2.根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解决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养老院内部机构设置,完善机构,科学管理。
描写养老保险调研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 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描写养老保险调研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
养老保险调研心得体会和感想 养老保险实践报告(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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