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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解读心得体会报告 国家检察心得体会(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8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中国检察制度解读心得体会报告一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对于中国检察制度解读心得体会报告二

可爱的中国

作者:方志敏

朋友!中国是生育我们的母亲。

你们觉得这位母亲可爱吗?

我想你们是和我一样的见解,都觉得这位母亲是蛮可爱蛮可爱的。

以言气候,中国处于温带,不十分热,也不十分冷,

好像我们母亲的体温,不高不低,最适宜于孩儿们的偎依。

以言国土,中国土地广大,纵横万数千里,

好像我们的母亲是一个身体魁大、胸宽背阔的妇人。

中国土地的生产力是无限的;

地底蕴藏着未开发的宝藏也是无限的;

又岂不象征着我们的母亲,保有着无穷的乳汁,无穷的力量,以养育她四万万的孩儿?

我想世界上再没有比她养得更多的孩子的母亲吧。

中国是无地不美,到处皆景,这好像我们的母亲,

她是一个天姿玉质的美人,她的身体的每一部分,都有令人爱慕之美。

中国海岸线之长而且弯曲,照现代艺术家说来,这象征我们母亲富有曲线美吧。

中国民族在很早以前,就造起了一座万里长城和开凿了几千里的运河,这就证明中国民族伟大无比的创造力!

中国在战斗之中一旦得到了自由与解放,这种创造力将会无限的发挥出来。

到那时,中国的面貌将会被我们改造一新。

到那时,到处都是活跃跃的创造,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进步。

欢歌将代替了悲叹,笑脸将代替了哭脸。

富裕将代替了贫穷,康健将代替了疾苦。

智慧将代替了愚昧,友爱将代替了仇杀。

生之快乐将代替了死之悲哀,明媚的花园,将代替了凄凉的荒地!

这时,我们民族就可以无愧色的立在人类的面前,而生育我们的母亲,也会最美丽地装饰起来,与世界上各位母亲平等的携手了。

这么光荣的一天,决不在辽远的将来,而在很近的将来!

这么光荣的一天,决不在辽远的将来,而在很近的将来!

对于中国检察制度解读心得体会报告三

**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总体部署和省、市院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检,深化源头治理、加大治本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为我院基层院建设取得良好的业绩提供有力保障。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院党组议事日程

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落实从严治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重要责任关口。院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一年来,检察长多次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中央国务院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并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_在全院于警缺编,在编人数偏少的情况下,落实机构建制一。一成立监察室配齐监察室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今年来,‘纪检监察干警转为正科检察员一人,为纪检监察于警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了纪检监察干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重视纪检监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选派纪检监察人员到县、市委党校学习培训。

二、抓责任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斗争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符合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力度的要求。年初,协助院党组抓好自身反工作,制定**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党风党纪、政纪条例及“两个条例”学习,加深了全院干警对开展反斗争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同时,按照院内已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督促做好本单位落实责任分解,检察长与院党组成员、院党组成员和科局室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科局室,“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让每一位领导干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哪个科局室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追究科局室负责人直至分管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廉政责任考核,做好院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科局室负责人年度廉政档案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工作。年终以检察长的名义向市院上报

“20xx年**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全院干警的党风廉政纪律有所增强,爱院意识、敬业意识、创业意识和奉献意识有所提高。也带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实效。二0**年**县人民检察院基层院建设工作经验收,被市院以省院的先进基层院之一向省院推荐参加考评。

三、继续建立健全有关内外部监督机制

1、积极协助院党组抓好自身反工作。从维护党的形象、从检察事业的长远出发、从关心和爱护检察于警等方面,把工作重点前移,经常性开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教育,尤其是检察长做到廉政助政逢会必讲、警钟长鸣。今年以来,共组织二次全院干警参加“两个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知识测试和观看警示教育片。平时对组织纪律性不强的干警开展谈心教育,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一年来与干警谈心2x次,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同时还采取对自侦案件实行案前谈话,案中、案后跟踪监督,做好预防工作。通过开展这些活动;用正面典型教育崇廉、重在修德律已,筑牢“不愿”思想防线,运用学习任长霞等先进典型事迹进行示范教育、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严肃执纪,对有章不循,违反纪律,不论轻重,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一年来,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共进行通报批评。

2、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

队伍靠严带,不严就要败。要强化队伍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和管事。今年以来,结合正在开展的继续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整改阶段,院党组经过研究讨论,重新汇编《 县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制定成册,分发到科局室,一让干警明确职责。鉴于人员调整,重新制定《**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若干规定方案》,一件一件抓好落实。从今年开始,开展重点检查《廉政准则》、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暂行规定》、《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六条禁止性规定》、扣押款物的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配合县纠风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制止本单位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禁止送收“红包”。一年来,给党员干部上廉洁教育课,有效遏制了检察队伍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3、抓好党内外监督。

强化党内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上半年,结合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有效监督能力,强化对检察人员非公务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的意见,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检察机关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一年来,共受理举报信件,并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

四、做好信访举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一年来,纪检监察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及上级院要求,坚决查办于警违法违纪案件,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敢于为党执纪、对院党组负责,做到有线索、有举报必查,有查有反馈、有违纪及时处理、有处理必通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今年,县纪委转交已处理案件、党内警告处分,市检察院领导转交信件,县委办、县人大转交信件,经初核结果部分属实,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院反馈。

五、加强组织协调,开展专项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今年高检院部署了七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其中扣押冻结款物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专项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为使这两项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开展,成立院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善始善终完成各个阶段任务。

1、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

积极协调本院反贪、渎检、公诉等部门,吃透上级精神,对本院历年来扣押款案件逐案自查摸清底数,由行装科核查,确保每笔款物准确无误,如实统计上报。经查,我院自20xx年至20xx年8月,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282.3x元、物1。其中已办结的自侦案件中;除无撤案和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外,不起诉,扣押款16.3x元,返还数额2.6x元,上缴财政部门数额13.6x元。6月底我院现存实际控制扣押、冻结款数额31.7x元,上缴财政数额16.1x元,返还单位及个人4.x元,未结案数额11.3x元。经自查未存在该退还而不返还、不该返还而返还及挪用扣押款物情况。针对检查中扣押款物管理容易出问题部位薄弱环节重新制定扣押款物管理制度,在规范上、执行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今年来,与行装科、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共开展检查,奠定安全因素。

2、集中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专项检查工作。

(l)坚持院内有关科室自查、全院干警互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放在本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执法办案环节上、部位上,重点看有无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纪检监察认真按照上级院要求,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一方面积极协助院党组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向本院控申部门了解,未发现于警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及受理当事人申诉、人民群众反映相关案件。

(二)开展对自侦案件监察工作。

根据上级院关于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实行内部执法执纪监察的规定,开展对自侦案件监察工作。通过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承办案件于警交谈,向发案单位发出“于警执法活动征求意见卡”等内容,按监察的范围和事项;开展了对被告人汤胜交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郑云涉嫌挪用公款,被告人林炳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三件自侦案件案中、案后开展了监察。通过监察认为承办同志能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发现有违法违纪办案;也激发了自侦部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反响较好。

六、加强调研、信息工作

为积极探索新时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我院纪检监察部门重视开展调研、信息活动。一年来,完xx县纪委调研文章1篇,市院纪检组调研文章1篇,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专题教育活动学习心得4篇,纪检监察信息6篇。

七、积极做好其他工作

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同时,还能服从院党组完成好其他中心工作:一是完成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全国纪检监察专业知识统一测试工作;二是完成全县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三是完成全县关于l—9月份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务公开工作;四是完成协助本院迎接基层院建设考评准备工作;五是完成检察院技侦大楼前期围墙、填土及县委驻村安全防火宣传等中心工作。

20xx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作开展不平衡、监督成效不够大,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今后一定要加强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抓实于,努力适应新时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务必做到“五个不许”和“两个纠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为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而提供更加坚强保障,使检察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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