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用 医疗纠纷的心得(五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一
乙方:
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指县级市或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
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
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有关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二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女儿童医院)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单位: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编号:
说明:二证指受术者身份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
引产手续说明
一、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
1、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复印入病历存档);
2、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
3、受术者本人签署《利凡诺中期妊娠引产术术前知情同意书》。
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二、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本人签名,身份证、户口薄复印留底;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2、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 (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3、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4、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复印留底)。
5、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
三、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并将受术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等复印后附在住院病历上。
有关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三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农合的报销规定作了一定的调整。
“目前广大患者的就医习惯是不管大病小病,都往县级乃至市级医院跑,造成了县、市公立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医院却相对冷冷清清的情况。这次调整报销规定,就是发挥新农合制度的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0月起,我省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力求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缓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早在20xx年便开始了分级诊疗的探索与实践。这次调整主要是建立健全新农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参加新农合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原则上转出县外的病人限于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根据实际情况,越级诊治(指病人直接到首诊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看病)未履行转院手续的,报销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5%(扣除自费部分),病人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报。以后将逐年降低越级诊治报销比例并提高起付线,直至取消报销,确保分级诊疗目标实现。
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人员新农合补偿部分,则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宜卫办发〔20xx〕220号)(即:扣除自费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三级医院报销标准为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5%。)规定计算后,再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补偿。
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出院时按转诊政策即时结报,未补办者按越级诊治报销标准报账。因急、危情况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危证病情证明书和病历复印件,由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后在医院即时结报。
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也应做到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有关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
医疗制度纠纷案例心得体会实用 医疗纠纷的心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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