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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 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2019年,县医保局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抢抓机构改革机遇,充实工作人员,完善医疗保障服务软硬件设施,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大力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3月29日上午,由郓城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唐塔广场隆重举行,县政府张俊阁副县长、县医疗保障局梁海涛局长、县卫健局罗永增局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现场悬挂条幅20余条,设置展板8块,政策咨询台、问题投诉台各一处,现场接受咨询200余人次。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发放宣传材料10万份,制作宣传图板280余块,悬挂宣传条幅580余条。

(二)精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

郓城县年初县内定点医疗机构60家,定点药店(包括连锁的药店)60家,县医保局多次召开了医保基金安全自查整改工作推进会,对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查整改的内容、整改的时间段、完成的时限以及整改报告上报节点都作了明确要求。

(三)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全面检查

医疗保险局成立以来,以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为重中之重,对全县管理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同时,召开了三次定点医疗机构研讨会,全面梳理和调查以往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5月23日前,县内公立、民营定点医疗机构21家,县外定点医疗机构18家。随后,我们专注于5·23.整改医疗保险领域的突出问题和回顾专项行动,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的风暴行动,打击新一轮欺诈和保险欺诈的专项行动,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的一百天行动。根据行动要求,我们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60家,县外定点医疗机构18家,定点药店60家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同时,我们对有举报线索的案例进行了重点检查,一追到底。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间)466家,重点医疗机构27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各定点医疗机构,并发布整改意见。发现医保基金违规行为,查处,绝不姑息。

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保基金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做出了重大贡献,各单位都成立了医保办,充实了医保基金管理人员,制定了医院内部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了医保基金报销内控流程,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合法使用。医保基金按月及时拨付,减轻了各单位的垫付压力,参保群众的各项医疗待遇也得到了保障,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稳步提升,对医保工作的满意度也大幅提高。总之,通过医保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医保基金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医保基金的安全得到了保证。县委、县政府对我县的医疗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也多次到我县指导、参观,对我县的医疗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认可,2019年度,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在全市综合排名第二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医保基金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一是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公立专科医院存在主要问题:各种医疗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主要问题是病历中部分检查报告单无医生签字或医师签字不及时,有个别项目收费不合理。二是二级民营综合医院存在主要问题:抽取的病历有个别无长期医嘱、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医嘱无医生签名;费用清单有缺失;手术耗材记录不规范;辅助检查过多、用药超标;康复理疗项目日均数量多且收费偏高。三是一级公立医院存在主要问题:病历书写质量差,病程记录、出入院记录或三级医师查房医生无签字或签字不及时;各种检验检查单据缺失、医嘱和费用清单不一致等问题;中医康复治疗项目多,中药用量偏大;药房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住院指征掌握不准,个别老年病号长期或高频次住院;存在各种降低住院标准、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重复住院、小病大治、过度用药等行为。四是一级民营医院存在主要问题:医师、护士、医技、药师均存在无资质人员上岗现象;部分有资质人员存在挂证行为,人员不在岗。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现注册医技人员与审批时提交的医疗技术人员情况严重不符;病历书写不规范,医生签字不及时,病程记录缺失和检查报告单缺失;中医治疗项目过多,个别项目收费乱;有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行为;住院指征把握不严,个别病人重复住院;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不全,单据缺失,加价幅度偏高,管理混乱;病人交少量现金住院和吃饭,有诱导住院嫌疑。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四个最”和“六统一”为原则,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构建长效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一)发挥医保专家库的专业化作用。县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郓城县医疗保障专家库的通知》(郓医保发【2019】24号),建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家库,由医学、信息、财务、审计、统计等专家组成。协助县医保局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和案件查办中的数据比对、财务审计和病例分析等。

(二)试行中医康复理疗规范化制度。细化康复治疗的原则、对象、时间、费用等标准,对中医康复理疗项目进行规范,按病情制定每天医保基金补偿限额,促进康复理疗项目的优化管理。

(三)全面推行医保医师制度。我县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县长办公会同意实施,郓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郓城县医疗保障服务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郓政办发【2019】21号),对违反医保基金监管规定的医保医师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处罚,年度扣满12分的将退出医保医师队伍,所开具的处方将不能医保报销,而且,违规的医保医师评优、晋级都将受到影响。

(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医保办作用。进一步完善医保办工作机制和流程,发挥其在医保局和医疗机构间的桥梁作用,将有关医保基金监管政策传递到医疗机构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医疗技术人员。同时将医保基金报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医保局进行反馈,不断改进和提升我县的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稳步推进信息化监管。已开通运行智能监控系统的有郓城县人民医院、郓城诚信医院,这两家二级医院的医保报销额度占到全县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总额的二分之一左右。今年将继续扩大医保智能监管的覆盖范围,逐步将全县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到智能监管网中来。

(六)开展第三方监管创新试点。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医保基金监管涉及医学、财务、审计、统计、信息等各个方面,通过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政府的监管能力不足”的难题。第三方监管的引入和使用,除了强化专业性和独立性之外,对优化和促进行政监管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开展医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围绕医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医保基金规范使用情况等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开展综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守信有激励,失信受惩戒的格局。

(八)强化协议管理和内部控制。1、规范协议内容。我们将根据省市有关医保基金监管的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协议内容,明确违约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特别要针对以年度总额超标为名拒收医保病人、以医院缺药为名让参保患者院外购药以及滥用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等过度医疗行为,加大约束与整治力度,增强协议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加强协议管理。今年我们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稽核。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通过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医疗费用100%初审。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等方式复审,住院费用抽查复审比例不低于5%。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虚计费用、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同志们,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医保基金透支了,医疗保障就是空谈。基金监管是医疗保障的首要政治任务,医保基金是人民的救命钱,绝不是“唐僧肉”。在新的一年里,县医疗保障局将联合公安、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各定点医药机构也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任何定点医药机构的骗保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从严、从重顶格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有关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20xx年x月x日,xx市社保局医保检查组组织专家对我院20xx年度医保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我院存在参保住院患者因病住院在所住院的科室“住院病人一览表”中“医保”标志不齐全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医务部、护理部、医保办、审计科、财务科、信息科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通过整改,医院医保各项工作得到了完善,保障了就诊患者的权益,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保住院患者因病住院在所住院的科室“住院病人一览表”中“医保”标志不齐全;

(二)中医治疗项目推拿、针灸、敷药等均无治疗部位和时间;

(三)普通门诊、住院出院用药超量

(四)小切口收大换药的费用

(五)收费端没有将输密码的小键盘放在明显的位置

(一)关于“住院病人一览表”中“医保”标志不齐全的问题

医院严格要求各临床科室必须详细登记参保住院病人,并规

定使用全院统一的登记符号,使用规定以外的符号登记者视为无效。

(二)关于中医治疗项目推拿、针灸、敷药等无治疗部位和时间的问题

我院加强了各科病历和处方书写规范要求,进行每月病历处方检查,尤其针对中医科,严格要求推拿、针灸、敷药等中医治疗项目要在病历中明确指出治疗部位及治疗时间,否者视为不规范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处罚相应个人。

(三)关于普通门诊、住院出院用药超量的问题

我院实行了“门诊处方药物专项检查”方案,针对科室制定门诊处方的用药指标,定期进行门诊处方检查,并由质控科、药剂科、医务部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联合评估处方用药合格率,对于用药过量,无指征用药者进行每月公示,并处于惩罚。

(四)关于小切口收大换药的费用的问题

小伤口换药(收费标准为元)收取大伤口换药费用(收费标准为元)。经我院自查,主要为医生对伤口大小尺度把握不到位,把小伤口误定为大伤口,造成多收费。今年1-8月,共多收人次,多收费用元。针对存在的问题,医院组织财务科、审计科及临床科室护士长,再次认真学习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把握好伤口大小尺度,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同时对照收费标准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不出现不合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情况。

(五)关于收费端没有将输密码的小键盘放在明显的位置的问题

医院已门诊收费处、出入院办理处各个收费窗口安装了小键盘,并摆放在明显位置,方便患者输入医保卡密码。

通过这次整改工作,我院无论在政策把握上还是医院管理上都有了新的进步和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医保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加强管理,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把我院的医保工作做好,为全市医保工作顺利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医保规范管理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20xx年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下,按照医保局安排的工作计划,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医保、新农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院医保科工作总结如下: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业务院长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相应成立了以科主任为组长,护士长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来负责本科医保、农合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负责本科医保制度具体实施及奖惩制度落实工作。

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新的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召开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讲解新的医保政策,利用会议形式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

二是举办医保知识培训班、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闭卷考试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医保日常工作的运作能力。

三是加强医院信息化管理,在医院信息中心帮助下,通过医保软件管理,能更规范、更便捷。大大减少了差错的发生。

四是通过电视专辑来宣传医保政策,让广大医保人员,城镇居民、学生等朋友真正了解到参保的好处,了解二医院的运作模式,积极投身到医保活动中来。

为使医保、农合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院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是在院外公布了医保、农合就诊流程图,医保、农合病人住院须知,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并在大厅内安排专职导医、负责给相关病人提供医保政策咨询。

二是配置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接受群从监督。

三是全面推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在清单上签字,并对医保帐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使住院病人明明白白消费。在省领导及市物价局领导来院检查时,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四是由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医保管理处罚条例,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入院登记、住院治疗、出院补偿三个环节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五是医院职工开展服务,刷卡制度,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过硬技术受到病人好评。

为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医院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三方面实施工作:

一是我院制订了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友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查有无冒名顶替的现象,查住院病人有无二证一卡,对不符合住院要求的病人,医保科一律不予审批。

三是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今年我科未出现大的差错事故,全院无大的违纪违规现象。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给我院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我科分管副科长定期下病房参加晨会,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反馈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的想法,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参合农民手续的过程中,我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地向每一位参保职工和参合农民宣传,讲解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各项补助措施,认真解答提出的各种提问,努力做到不让一位参保患者或家属带着不满和疑惑离开。始终把“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重中之重。医保运行过程中,广大参保、参合患者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我科工作人员严格把关,友情操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兑现医疗补助费用,大大提高了参保满意度。

通过我科工作人员及全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完成了年初既定各项任务。2017年收治医保、居民医保住院病人余人,总费用万余元。接待定点我院的离休干部人、市级领导干部人,伤残军人人。2017年我院农合病人人,总费用万元,发生直补款万元,大大减轻了群众看病负担。

我院医保农合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局、卫生局、合管办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再加上我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全院医务人员的大力配合才使得医保农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2017年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因新农合实施规定的具体细则不够明确,软件系统不够成熟,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的医保工作反馈会偏少。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简化手续,努力更多更好地为医保农合人员服务,力争把我院的医保农合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为全市医保农合工作顺利开展作出贡献。

1、加强就医、补偿等各项服务的管理优质化,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报销工作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2、做好与医保局的协调工作。

3、加强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馈。

医院医保科年度工作总结 

1.通过进修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办法,并广泛听取各科室的意见,结合本科的工作内容,改进了器械物品的清点交接方法,杜绝了器械的丢失。

2.实行成本核算制度,让科室每个人都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杜绝了以往资源浪费现象。

3.洗衣房工作不怕苦怕累,自4月份以来,根据院领导指示:医务人员的工作服由我科统一管理,并设立工衣发放处。洗涤任务越来越重,但大家都不怕辛苦,坚持把所有工作服的领口、袖口手工刷洗干净,整理平整,纽扣钉齐,为保证质量不惜加班加点,以便同事们能够穿上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开心工作。

4.重新划分消毒供应室的工作区域和人流、物流路线,从而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和职业防护概念。

5.重新排班:由于人员少,工作量日渐增加,原有的工作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工作需要。所以结合本科室的工作特点,对排班做了相应的调整,现在已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胜任供应室任何区域的工作。每个班次都制定了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6..逐步完善清洗、检查包装、灭菌、无菌物品发放的规范化操作,对灭菌环节严格做到每锅物理监测,每包化学监测,包外都注明科室,物品名称,锅号,锅次,灭菌日期,有效期,消毒员签名,以起到质量追溯作用。

7.加强对各个科室待消毒物品的监督检查,纠正包装不合格,清洗不彻底的`现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科室。

8.·响应医院全面推行优质服务的号召,为临床提供满意的服务。建立每月一次与临床科室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工作加以改进。

9.工作量统计:一年内消毒物品总数,清洗被服总数为**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管理经验上的不足,专科知识欠缺等等。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弥补以往的不足,能够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尽量改善供应室不合理布局,加大所需设备的投入,为了能够规范外来器械和骨科植入物的管理,确保植入物使用的安全性能够购进一台快速生物阅读器。把无菌物品质量放在首位,提供高质量,高安全的无菌物品,做临床科室院感方面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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