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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军人网络言行心得体会如何写 部队网络问题个人体会(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规范军人网络言行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你们好!

今天是“八〃一”建军节,值此佳节,劳教所党委向奋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复转军人,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劳教所工作的军属同志们致以最诚挚、最衷心的问候,祝你们节日快乐!

八十四年前的今天,中国共产党率领国民革命军举行起义,打响了武装革命的第一枪。经历了八十四个春秋的风雨洗礼,从国民革命军、工农红军到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如今,国家军队一步步走向成熟,共和国军人昂首在世界的舞台!祖国不会忘记,不会忘记战火硝烟中共和国军人的义无反顾;党不会忘记,不会忘记洪水地震中人民子弟兵的牺牲;人民更不会忘记,不会忘记“最可爱的人”的默默奉献。

同志们,身穿军装时,你们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为新中国的振兴付出了心血。你们始终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迎难而上、英勇善战、听党指挥、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夙愿在你们军旅生涯的磨砺中得到了实现!

当告别为之奋斗十余载的部队,当离开那让人热血沸腾的军营,同志们,你们再一次选择了艰辛而幸福的职业,你们再一次选择了奉献和付出的岗位。从军人到警察,从军装到警服,改变了的是外在,而永远没有改变的,是保一方平安的铮铮铁骨、是巾帼不让须眉的热血豪情!

多年来,复转军人同志们在我所各个岗位上大放异彩,为我所事业的高效、快速发展输入了强劲动力,为我所工作的全面、稳定开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无论是在一线管教还是机关部门,你们都扎扎实实的投身劳教事业,沉下心来,深入岗位,潜心钻研,孜孜不倦,很好的完成了身份、意识、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顺利完成了过渡期,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同志们,身穿警服时,你们的身姿依旧挺拔,你们的步伐依旧豪迈,军人的风范,在庄严的警徽下放射出新的光彩!

劳教事业路漫漫、全所同志共求索。在市局的领导下,所党委将继续发扬公平、规范、实干、敬业的工作作风,在此,也向复转军人同志们提出殷切的期望:

一是希望同志们牢记宗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公平、规范的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是希望同志们保持本色,继续保持和发扬军人风范,扎实工作,以实干、敬业的态度,为维护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再立新功。

三是希望同志们不忘学习,以“管理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努力增强促进劳教人员“在希望中改造”的能力。

四是希望同志们再创佳绩,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之上再接再厉,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的执法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优异的答卷。

最后,再次祝愿复转军人及军属同志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最新规范军人网络言行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最新规范军人网络言行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尊敬的考核组领导、同志们:

一年来,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官兵的大力支持下,我安心本职,努力工作,尽职尽责,不敢有丝毫懈怠,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使单位各项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也明显提高。现述职如下,请大家进行评议。

一、廉洁自律情况

能严格执行“十不准”和“八条措施”等廉政规定,认真对照检查,无不廉洁和违法违纪之处。在干部调整使用、士官选改等重大、敏感问题上,坚持党委集体研究,按原则办事,不徇私情,不任人唯亲,做到一碗水端平,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不插手基层单位的敏感问题,严于律己,不搞请客送礼及大吃大喝等,做到了洁身自好,廉洁自律。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一)大力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班子好与坏,班长是关键。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团结大家,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是非常重要的。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

首先,注重搞好班子内部团结。妥善处理与班子成员的关系,多沟通、多交流,诚恳接受批评,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牢固树立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出战斗力的思想。以大局为重,多看他人的长处、多帮他人短处、多想他人好处、多体谅他人难处,工作中相互理解支持,生活上相互关心帮助,维护了班子团结,增强了凝聚力;

其次,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按照“十六字”原则,很好地坚持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和党委议事制度。有事摆在桌面上,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不以“一把手”自居,不搞个人说了算,用集体智慧保证了决策的性和科学性;

再次,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各项规章制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使用权力,靠原则把关定向,统一思想;靠原则消除分歧,凝聚人心。做到不以个人好恶论是非,不以利益得失量长短。做到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凡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不搞特殊化;

最后,严格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和站里的政治学习。带头备课、安排学习计划并撰写心得体会,使自己的思想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突出抓了工作。

作为主官我深知工作的重要性,能带着问题经常深入现场调研,根据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失时机地组织大家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科学有效的好方法。

在施工,人员增多,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严密组织勤务,狠抓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力度,成功地查获和堵截了人员。还能定期主持召开业务会,就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讨。积极协调,对执勤和生活设施进行了改造。

针对业务量小,人员综合素质与先进单位有一定差距的实际,在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规范化程度上下功夫。

在我的督导下,司令部对业务资料等进行了规范整理,健全完善各类考核档案,及时制定了业务培训计划,先后举办了业务、微机等培训班,并将培训和考试、及干部量化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作为代表,在外事活动中我牢记职责,不辱使命,解决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保证以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增进了双方友谊。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警政警民关系也不断密切。

首先是按照活动的有关要求,从软硬件上逐项进行了规范。同时,把建设作为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认真研究,主动提出并认真落实了以靠前指挥、警力下沉、主动服务等为内容的“八项措施”,保证了工程顺利进行,得到了驻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我还利用各种场合,积极向市里提出合理化建议,其中有些还被采纳。

(三)积极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

带好队伍是部队全面建设的基础,只有打牢基础,部队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地向前发展。为此我以落实两个正规化管理规定为突破口,狠抓部队正规化建设。

一是认真落实两个正规化管理规定。以上级对三年基层全面建设进行考核为契机,在去年基础上,按照要求,逐条逐项进行了落实。从严格一日生活制度抓起,进一步规范了“四个秩序”,对全站各类库室设置、各种办公设备及物品的摆放都重新统一和规范,加强了对单身干部8小时以外管理。

在我的建议下成立了工作督察组,坚持每周四对正规化管理落实情况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加大了落实力度,

二是始终把“两防”工作放在首位。在抓好“人、酒、车、枪、款、章”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在安全教育上下功夫,在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倒查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不姑息。我还经常深入基层中队及小、远、散、直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保证了部队的安全稳定。

三是切实加大了部队管理力度。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进行了整治。从制度建设上入手,狠抓点滴养成,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和骨干的作用,加强管理教育,确保了政令警令的畅通。

我主动带领工作组深入基层就部队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对带兵干部手把手的交方法。在我的倡导和努力下,突出了“人性化”管理。

今年,我提出要“创新队伍建设新机制”,把队伍建设作为一个重点,不断探索管理方法。7月份,在单位深入开展了事业心责任心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增强了大家的责任心、事业心。

在“大练兵”活动,我对部属提出了严格要求,并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将以前每周出三次早操改为每天出早操,充分利用早操和工间操等时间进行体能、擒敌、射击等科目的训练,同时将“大练兵”与干部量化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大家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四)努力提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由于站里经费紧张,为此我和党委一班人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过“紧日子”思想,并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我带头坚持党委集体理财,加大对财务管理的力度。

如今年在研究全站财务预算时,本着精打细算原则,有效地控制经费支出。进一步完善并很好地坚持了“集体采购制度”,从而保证了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我还号召全站官兵从节约“一张纸、一滴水、一度电”做起,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就是靠这种精神,在较短时间内不但解决了“倒挂帐”问题,而且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并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综合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从优待警”的思想。

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建成了温室大棚和净化水设备,中队官兵告别了多年饮用超标水的历史,喝上了甘甜可口的净化水。对全站官兵进行体检,建立健全官兵医疗档案和健康档案。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投资建成了微机培训室,自己组装微机用于业务培训并联入机关局域网,为业务培训提供了保障。

(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作为党委书记,其决策的正确与否、自身综合素质及能力的高低等对部队建设影响极大。为此,我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一年来,认真学习了十_大会议精神,刻苦钻研各方面的书籍等资料,丰富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指导部队全面建设的能力。

今年8月上旬至10月初,我参加了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我牢记组织的信任,不负厚望,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努力学习各科文化知识,撰写了5份调研材料,不断拓宽了知识面,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我十分注意提高指导部队全面建设的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对部队整体工作基本做到了整体把握、思路清晰。全年有哪些重要工作,具体阶段重点抓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力求心中有数。把抓大事和抓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统筹兼顾,合理规划。

根据我站具体情况,在把握大局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提出部队建设工作的新理念。今年初制定工作安排时,我和班子成员认真研究,在吃透上级精神的同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提出今年的奋斗目标,今年,我们成功召开了建站以来的第一次党员大会。

在会议筹备期间,我与各党委成员深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对今后五年的工作进行了科学规划。在工作上我一丝不苟,严于律已,做事兢兢业业,但求问心无愧。要求别人做的,首先自己做到,无论是每天的早操、工间操,还是大练兵活动,再忙再累,我每天总是很早就起床,和其他党委成员一起坚持跟在队伍中,起到了表率作用。

我喜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用自己人格魅力和优良的品德影响大家,带领大家干工作谋事业。我坚持经常往下面跑,多听基层的声音,了解基层的困难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

在生活上我作风朴实,厉行节约,不贪图享受,不讲究排场,并要求其他同志向自己看齐。在我的带动下,全站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存在不足

成绩的取得是上级部门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体官兵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的结果。当然由于各方面原因,距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年来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还不够扎实,浮在面上的多,对一些深层次问题认识不够,估计不足,对基层真实情况摸的不深不细,致使有些工作在机关喊得出,在基层抓的不够紧,流于形式;

二是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多,真正静下心来抓理论学习少,虽然能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和站里组织的政治学习,但在挤时间自学上还做的还不够。今后在这方面要不断克服自我,战胜自我,不断给自己加油充电;

三是在处理问题时,有时不够冷静,批评同志有过激的言行,方法还不够灵活,今后在这方面要加以克服。

以上是我的述职,请考核组和同志们评议。谢谢。

述职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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