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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如何写 法院培训心得体会总结简短(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法院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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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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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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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对于法院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院长委托,代表县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xx年,县法院在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有效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主线,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打造过硬法官队伍。坚持科技强院、公信立院,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改革创新,实干争先,为促进郧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053件,审结2862件,结案率94%,审限内结案率达100%,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不断提高。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4件194人。其中判处以上有期徒刑1件1人,3年以上10年以下9件9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5件26人。准予公诉机关撤诉的1件5人,准予自诉人撤诉的1件1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县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盗窃、集资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17件,判处罪犯137人。依法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5件6人。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过失、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减少社会对抗。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和判后回访工作,对判处缓刑后,不接受社区矫正的3件3人依法撤销了缓刑,并予以收监。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683件。继续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途径解决纠纷。民商事案件结案中,判决489件,调解633件,撤诉341件,以其他方式结案220件,调撤率为71%,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坚持建设性执法,强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相邻纠纷等矛盾容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注重做好调解稳控工作。审理好各类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案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为维护郧西大局平稳发挥了职能作用。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8件,其中经协调原告撤诉12件、判决驳回起诉4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件、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4件。在审判中,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做到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陈某诉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某局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反响很好;积极开展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9件,裁定准予执行109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17件,为国土、城管、计生等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共执结各类案件870件,执结总标的为3500余万元。认真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重点提升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积极运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恶意隐匿财产、长期逃避债务等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在执行信息网上公开曝光428名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司法拘留86人。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我院在全国20家银行对被执行人900余万元存款进行了查控,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确保权利人的权益能及时兑现。如刘某等13名申请执行人与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中,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划拨,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00余万元。

——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从立案、开庭到结案、归档,对案件的每个节点实行跟踪监管,共发出审判管理专项通报34期。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信息化应用大比武活动,有效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和应用科技水平;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共评查各类案件1178件,发出案件评查通报37期,开展了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及涉企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案件10件,审结8件。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上升。

——狠抓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畅通信访入口,疏通信访出口,实行领导包案、法官带案下访、从源头上控制增量,减少存量。运用科技化手段,实行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让信访人就地表达诉求。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644人次,其中院长接待来访63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024人次,处理群众来信66件次,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重大信访47件,信访立案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同时办结了省委第四巡视组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86件,没有因涉诉信访工作处理不当导致其他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司法能力。认真开展“ 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坚持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开设“夜学班”、“周末班”,保证学习全覆盖,全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和水平。全年共集中组织学习25场次,选送37人次参加了国家、省、市、县党校、法官进修学院的理论和专业培训。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先后开展了“五四”登山比赛、“七.一”建党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双十星”争创、“党员服务日”、“学习弘扬邹碧华精神”演讲比赛及20xx年度“最美法官”评选等活动,传递了正能量。

——强化两个责任,推进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强化“两个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继续坚持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和末位淘汰制度。出台了《郧西县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十个严禁》和《郧西县人民法院十个一律停职审查》规定,进一步强化车辆、财物管理,坚持“三公”经费一季度一公开。进一步健全廉政约谈制度,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全年共廉政约谈14次34人。加大监察督查工作力度,全年实行明查暗访21次,给予诫勉谈话10次10人,给予停职检查2人,通报批评2人。

——推进体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根据上级要求,在县委的领导下,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自20xx年开始,目前人、财、物已上挂省法院管理,法院40名符合条件的法官参加了全省入额法官资格考试、考核。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做到了队伍不乱,思想不散,工作不断。

三、加强基础建设,推进司法公开

——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司法保障。先后建成了5个标准化科技法庭、1个数字化审委会会议室、1个远程信访接待室和驻看守所远程提讯室。建成了上联省法院、下至基层法庭的专线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的专网,逐步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办案。法院档案工作顺利通过省特级复查。

——建设三大平台,推进阳光司法。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新受理案件全部同步录入案件信息,扩大了公开的效果。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932件,公开率达98%。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当事人可随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积极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参陪率达90%以上。

四、强化司法为民,服务发展大局

——完善服务平台,践行司法为民。对诉讼服务中心和科技法庭进行提档升级,实现诉讼咨询、信访接待、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一站式快捷高效服务。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困难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45余万元。对57名家庭确有困难,被执行人被判刑、下落不明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申请人,报省、市、县给予司法救助56万余元。继槐树巡回法庭成立之后,又增设了六郎巡回法庭,方便了偏远山区群众诉讼,减少了当地政府工作压力。

——参与综合治理,服务发展大局。积极参与“六城联创”、计划生育、法治郧西建设等工作,扎实开展“千名干部进万家访民情保平安促发展”暨“春季严打”活动,通过对柯某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的14名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建设性执法活动,法院组成专班到10家企业调研,为他们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帮助。刘某在红庙村与王家坪村交界处非法占地4000余平方米用于制造和堆放水泥预制品、陈某兄弟二人在下北隅村占地近6000平方米建鱼塘和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工业园区企业的建设和生产,法院及时裁决,快速执行,支持了企业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及法治郧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法律六进”和雷锋精神宣传月、党员服务日、12.4宪法宣传日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在国家、省、市、县各类媒体共发表有价值文章308篇,举办法制宣传节目并在市电视台《夜读案卷》和县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中播放。及时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未出现因网络舆情给法院和地方工作造成被动的负面影响。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县委和县人大的各项决定、决议,坚持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更加自觉地接受县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把监督视为支持和动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结率100%。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重大案件庭审、执行。高度重视政协和社会的民主监督,调整了和充实了执法执纪监督员,定期开展活动,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去年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在六郎乡设巡回法庭,我院高度重视,将此建议列入20xx年法院工作议程,于5月上旬在六郎乡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设立了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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