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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负责精神心得体会报告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4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三个负责精神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直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一份真正工作的经历,所以刚来公司,我不知道自己未来的方向,叫我做什么我就完成什么,二维工程制图,三维模型建立,工厂机器调试记录,去天津做实验,电话联络客户,和领导一起出去谈判,我都参与过。很感谢公司对我的重视,这些事都让我去参与、去实践、去锻炼,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下面详细介绍下我的工作:

1. 二维工程制图:二维工程制图从开始读研算起,已经三年没有遇见,autocad软件也有三年多没有接触,但在这刚开始的两个月,二维工程制图已成为我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从最开始的2.0/2.4 进气歧管的二维工程图纸的修改尺寸公差,到水星公司罩盖和油底壳的工程图纸的完全模拟重画,再到1.8罩盖以及其上面三个小块挡板工程图纸的完全设计,我正在一步步熟悉,一步步地前进,水星公司二维图纸,竟成为李工作为典范让王斌在绘图时参考的标准,虽然他以为这是水星公司的原版,但尺寸的标注,我觉得我标的比水星公司的更清晰,更符合中国人看图的思路。最近的这次1.8罩盖三个小挡块工程图纸的完全设计,从开始到结束一共不到一个半小时,平均每半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一幅二维工程图。但有一点我得承认我的不足,由于对塑料工艺的不熟悉,在标注尺寸公差时感觉没有概念,这也许就是塑料件和铁件工艺的不同之处。

2. 三维模型建立:三维模型的建立对我来说倒不陌生,因为在读研期间,无论是在做零部件的有限元分析,还是做整车的运动学以及动力学分析,都需要三维模型,虽然这些三维立体模型都由厂家直接提供,但考虑到有限元模型前处理的复杂性,我还是学了一些三维模型建立方面的知识,以帮助我缩短有限元分析前处理的时间,毕竟,有的时候直接在cad软件里修改模型比cae软件里修改要简单的多。在这工作的两个月里,做过的唯一一次三维建模就是1.8罩盖模型的缝合,虽然最后由于技术和时间问题,最后交给博创公司去完成,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我,但我还是要解释下,这个模型,我只是做缝合,将已经建好的片体全部缝起来,那段时间,很多天都是加班到很晚,我很想完成好,但好几次,我都在辛苦劳动了一天后,第二天被通知某个地方需要修改,然后要求全部重做,导致前一天的工作白做。虽然最后把所有的责任归咎到我,我也接受,因为这个模型我参与了,我觉得我有责任去承担。但有一点说明我必须要提,把所有的面全缝好确实没有 500m大小,但其中很多重复面都在一次又一次的修改后没有删除,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是因为我自己觉得在三维建模方法上,我有很多不足,我要告诫自己以后要好好学习三维建模。

3. 工厂机器调试:这个我做的时间也就几天,没有太多了解,由于读研时周围大部分同学都从事控制理论,觉得这个机器要达到理想工作,并不是太难,毕竟,出问题的热嵌设备所作动作都很简单,不需要太深奥的控制理论,把机器的精度提高上去就行。

4. 去天津做实验:一开始,我以为这个实验很重要,我和江淮那名工程师都是很小心很认真地去对待这个实验,每个实验步骤当时都很认真地作下记录,以为这个实验的结果会对以后有很大的影响,但回来后,在一次与我一道去参加试验的江淮那名工程师的聊天中得知,这个试验根本就不是什么对比实验,我们公司做的快速成型件完全是江淮找设计公司全新设计的一个进气管,和三菱那个进口的进气管完全不一样,江淮叫我们做这个实验的目的,是带着一种期盼奇迹会出现的幻想,幻想最后的结果会和进口进气歧管一模一样,不过很遗憾,结果没有实现。

5. 电话联络客户:这个最典型的工作就是和psm公司关于嵌件修改的问题了,陈总也多次批评过,说我在说话方式上过于谦让,这个嵌件样件最初我们要求的是15 个样件,再到30个,再到50个,我觉得我们采取的就该是这种相互协商的口气,我承认,陈总的方式没有错,我们作为需求方,有理由理直气壮要求供货方无条件答应我们的要求,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很不错的,psm公司的联系人员答应了我们不断提高需求样件个数的要求,也和我说过她在很努力地和无锡那边在联系,加快速度,最后交付的日期也只比陈总要求的7月20日寄出晚了一天,严格来说,双方都算很满意地完成了这批样件的工作,毕竟作为贸易,双方都能满意互赢,那是最好的结果。

6. 和领导一起出去谈判:陈总谈判的坚定,这个我觉得是我最该好好学习的地方,我们该做的不该做的,在谈判之前,自己心里首先了如指掌,在谈判的过程中,让对方知道我们的实力,不敢轻视,表达出自己明确的立场,但又不至于太强硬,给对方太大压力,谈判时这个度的问题,很难把握,也是陈总一再提醒我的地方,在这方面,我有很多不足,但我知道,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所知道的知识面太窄,心中无底,那是不可能做到缩放自如的。

推荐三个负责精神心得体会报告二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

三个负责精神心得体会报告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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