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总结 学生管理制度心得体会学生写的(五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统一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正规药房或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七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委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会同有关年级或班级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本班当月量化总分中扣1--2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2至24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30次不交者;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与、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从本班量化总分中扣2—4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4至50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达60次不交者; (二)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的;
(四)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的;
(五)有偷窃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诈行骗行为的;
(七)参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参与、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有流氓行为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十一)抽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从本班量化总分中扣3—5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100次不交者;
(二)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三)组织、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
(五)唆使、组织、参与打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六)有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七)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
(八)进行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的;
(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十一)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但时间超过一年未被发现的行为,学校原则上不予追究,但行为人再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将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条例应当受到处分,但由于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立功表现的,学校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欺骗组织、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凡属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及过失行为的处理,由学校政教处负责。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处理,由教导处负责;属于违反国家法令、破坏校内治安、打架斗殴、偷盗及其他治安事故的处理,由保卫科负
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总结 学生管理制度心得体会学生写的(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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