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 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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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从无到有,经历了近20年的历程,结束了“法不入家门”的历史。反家庭暴力法对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接受了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
反家庭暴力法使受害人求助有门
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您如何评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夏吟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它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中国进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和政府责任,对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给予特殊照顾,提供各种的救助措施,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文关怀。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通过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措施使受害人求助有门,让公权力介入有据,达到早期发现、及时制止、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行为类型
中国妇女报记者: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过程中焦点问题之一,对于目前的定义,您如何评价?
夏吟兰:家庭暴力的概念决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概念,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就主体范围而言,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也视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范围。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或非亲属的抚养寄养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以控制对方为目的等特点,通过参照执行的准用条款将他们纳入反家暴法中予以保护既不会扩大家庭成员的内涵,破坏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明文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属于身体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属于精神暴力,并以“等”字加以概括,性暴力可以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继续细化
中国妇女报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这一制度,您如何评价?
夏吟兰:人身安全保护令改变了传统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通过事前和事中干预方式,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式和干预力度,是国际上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管辖、申请条件、保护令的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除当事人和近亲属之外,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救助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还允许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家暴的人,可以起到及时隔离、制止暴力,避免暴力升级的作用。
在未来制定的有关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有继续细化的空间。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令申请书的形式。为方便受害人及其代为申请人申请保护令,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格式申请书,内容明确统一。由法院制定简明的申请表格及填表说明,通过简化程序,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是保护令的措施。除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之外,还应当明确保护令其他措施的具体种类。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措施除有列举性规定外,还有兜底性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是哪些属于其他措施,在具体规定中应当有进一步细化规定,通过细化具体措施,对司法实践有指引作用,可以确保执法统一。
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倡导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中心党组经研究,制定《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提倡节俭之风的实施方案》,请大家遵照执行。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自觉养成艰苦朴素习惯,培养文明、健康、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1.争做“文明餐桌”的践行者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培育文明健康的餐饮习惯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饭店、食堂、评审误餐就餐时,要实行分餐制,按人点餐、各取所食、按需取食,拒绝浪费。推荐使用公筷,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用“小餐桌”推动“大文明”,共同守护文明餐桌。
2.争做“光盘行动”的先行者
倡导科学点餐、理性消费、文明用餐,坚决摒弃爱面子、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提倡健康绿色饮食、科学备餐、适量取餐,让“光盘行动”“打包一族”成为时尚。
3.做厉行节约的实践者
要自觉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养成随手关水、人走灯灭的良好生活习惯,在工作、生活中不攀比、不摆阔,培育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思想。
4. 做抵制浪费的监督者
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每一粒粮,要积极劝阻、监督餐饮浪费行为,及时提醒和规劝铺张浪费现象,主动点赞节约用餐的行为,共同抵制“舌尖上的浪费”,让“舌尖”节俭成为“心间”美德。
5.做文明实践的传播者
一支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大家要自觉与文明握手,用实际行动向陋习告别,同时争做文明实践的传播者。不断宣传、教育身边的同事、朋友和家人,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促进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展现团风文明新城的良好形象。
1.加强领导。中心成立抵制浪费、提倡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副组长,中心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2.落实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及对口服务对象的铺张浪费、提倡节约负主体责任。对所负责岗位的用餐、用水用电等要经常性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要提醒、教育,逐步养成勤俭节约、拒绝铺张浪费的良好习惯,促进**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足进步,带动**事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3.强化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落实检查台账管理。对发现的随意倾倒剩饭剩菜、浪费水电、标后不关空调等问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中心工作人员由中心党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恶意顶撞的各市场主体成员视情节严重做出批评、公示、暂停业务进场等措施,浪费水电严重的进行经济处罚。
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市中小学校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节约粮食、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等精神作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必修课。针对部分学校存在食物浪费和学生节俭意识缺乏的问题,加强师生教育和学校食堂管理,把落实餐饮节约的各项措施贯穿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教育师生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和落实“文明餐桌”行动,防止“舌尖上的浪费”,不剩饭、不剩菜,养成健康用餐、文明用餐好习惯,以自身的示范行动带动更多人形成节俭节约的新风尚。
为推进工作落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璐(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利元(党组成员、副局长)
韦健宁(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立新(党组成员、主任督学)
叶民众(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
察组组长)
赵国松(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迪川(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卫江(四级调研员)
成员:各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市直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体卫艺科,办公室主任由德体卫艺科科长李胜前担任。
(一)加强爱惜粮食教育和宣传,在学生中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珍惜粮食、杜绝浪费作为全市学校当前和今后德育教育的重点,向全市师生发出倡议书,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培养学生勤俭节约品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各学校要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电子屏、公告栏、黑板报、橱窗等多种途径开展节粮教育宣传,在食堂张贴温馨提示语,以及发放倡议书等活动,营造珍惜粮食、杜绝浪费浓厚氛围,从节约一粒米、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等小事做起,引导学生从小形成节约粮食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增强学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
(二)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勤俭节约习惯。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光盘”行动和“文明餐桌”行动,教育学生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每一粒粮,形成反对“舌尖上的浪费”的浓厚氛围。要通过研学教育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开展劳动体验教育,让学生深刻体验劳动艰辛和食物来之不易。利用每年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及中国重大传统节日,组织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教育活动,增强爱惜粮食的自觉性。
(三)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完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及措施。加强对用餐人数的分析和预估,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及时对剩余饭菜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菜品,调整食品份量,提高菜品口味,提供小份食品,减少浪费现象。定期发布泔水量等食品浪费信息,引导师生参与和关注食堂管理情况。学校食堂要全面建立监督员工作制度,抓好节约粮食、制止浪费的工作落实。
(四)完善师生评价体系。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纳入师德评价体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师生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的监督员志愿者队伍,强化对食品浪费现象的监督。中小学校要积极主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带头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监护人责任,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监督机制。
(六)强化责任落实。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学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强化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
分四步实施。
(一)学习部署阶段(2020年8月12日—8月31日)。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省委、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教育实际,制订工作方案。
2.向全市师生发出倡议书,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1.各地各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党支部大会、班会、团队会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意义,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学校存在的浪费问题,使学校成为全社会节俭的榜样。
3.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组织学生到劳动教育基地等参观学习、体验劳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题教育活动。
4.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把落实餐饮节约的各项措施贯穿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
1.各地各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高标准严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采取出台相关制度、开展“光盘行动”等措施,大力整治浪费之风,使“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有所改观。
2.组织开展互查、抽查、联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成果,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在学校开展评选节约标兵、节约卫士等,树立先进典型,形成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新风尚.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要以爱惜粮食教育为切入点,加强宣传教育,把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作为学校德育教育重点。
(二)大力发动,形成特色。要通过师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亮点,加大向社会宣传。
(三)久久为功,务求实效。珍惜粮食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学校要创新教育方法,教育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品德和习惯,上好俭以养德的人生必修课,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共同推动文明校园建设。
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现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制止餐饮浪费现象的决策部署,结合县行政中心机关食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行政中心制止餐饮浪费现象相关管理制度。
一、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用餐人员必须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观念,做到适度消费、文明用餐、打包剩餐,杜绝餐桌浪费行为,时刻绷紧节约粮食这根弦,自觉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毎一粒粮,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二、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严格实行订餐制,按照订餐人数、订餐数量确定宾馆提供饭菜数量,确保不造成源头浪费。在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用餐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食堂规定提前订餐(订餐时间:早餐头天18:00;中餐当天8:50前;晚餐当天14:50前),未订餐的将不予以提供餐饮或订餐人员用完餐后根据饭菜情况提供。
三、行政中心机关食堂带头开展“光盘行动”,中、晚餐采取自助餐形式提供。在机关食堂用餐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光盘行动”的要求,按照自己需要确定所需饭量、菜量,并将盘中餐吃光、喝净、带走,不得造成乱倒剩饭剩菜的浪费现象,杜绝餐桌上的浪费。外带打包饭菜数量每人每卡不得超过3份,外带打包的饭菜由机关食堂工作人员负责提供。
四、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每餐多余剩下的饭菜,由机关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交回宾馆处理,不得自行倒掉。
五、行政中心机关食堂要加强对餐饮浪费现象的监督,建立食堂监管员制度,每天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监管员,对干部职工用餐情况进行摄像督查,及时劝阻、制止用餐浪费行为。
六、行政中心机关食堂对餐饮浪费屡教不改和浪费严重的人员进行电子屏视频或报电视台曝光,并暂停发放下月的餐费财补部分。
七、本制度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执行。
制止餐饮浪费规范心得体会及收获 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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