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七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一
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
2、“五个过硬”是什么?
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大主题”是什么?
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四项任务”是什么?
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个环节”是什么?
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
6、学习教育环节“三看”是什么?
一看“三项教育”是否都开展;二看政法干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三看学习教育成果有没有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
7、六大顽瘴痼疾是什么?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8、查纠整改环节“五查”是什么?
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9、总结评估“六评”是什么?
一评领导小组主体责任、政法各单位直接责任是否全面落实;二评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的目标任务是否全面完成;三评政法队伍政治生态是否进一步优化;四评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是否进一步完善;五评是否向上级机关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六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提升。
10、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参加人员包括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2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三
20**年,森林公安局按照县林业局、公安局的部署,认真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实践活,全面推进“三基”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和林区秩序稳定。现总结如下:
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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