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心得体会报告 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心得(4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核心价值心得体会报告一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关于这个题目,我想大家并不陌生,因为我国近几年正在大力推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从中也受到了不少启发,懂得了一些做人、做事;为己、为国、为民的道理,鼓励我们向着这个目标前进,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
是很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但是,话虽如此,实行起来却没有那么简单,现在仍有不少的人在知法犯法。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短短的二十四个字,十二个词真的有那么不容易完成吗?不是的,这其实很容易完成,只不过是我们并没有把它当做自己的责任,所以觉得自己并没有义务去完成它。但如果我们把它当做自己身上一份必不可少的责任,那这个社会该多么美好啊!
富强,努力使国家强大;民主,以民为主,为民解忧,与民同乐;文明,讲文明,懂礼貌;和谐,与世间万物和谐相处;自由,给予人民充分的自由;平等,没有歧视,相互平等看待;公正,秉公执法,以公正为基础;法治,以法治国,以法治民;爱国,热爱生养自己的祖国;敬业,热爱自己的岗位,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诚信,诚实守信,以诚信为本;友善,待人友善,亲切服人。
其实,这些要求不光要求那些官员们遵守,普通人民也要遵守,我们这些学生更应该遵守。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之栋梁,以后还要肩负起更大的使命,难道这么几个小小的要求还不能遵守吗?
最后,我希望同学们能够行动起来,去认知、去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我们一起建设和平的社会。
有关核心价值心得体会报告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好!
有人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灯塔,它照亮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彼岸。还有人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标尺,它规范着每个公民的一言一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中国公民就应树立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就应遵守的根本道德准则。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怎样践行价值观呢?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平凡、细微工作做好,路虽远,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工作岗位虽然平凡,但我们却不能平庸。选取了教育,就是选取了爱心与奉献!
提到爱心与奉献,动天地、泣鬼神的故事我们似乎听得太多太多,在那里,我给大家讲一个发生在我班十分平凡却又感人至深的故事。
我班有个男生叫小勇,性格十分内向孤僻,十分不合群,内心深处又十分的自卑。谁也不能惹他,有时不经意的一句话,他会十分愤怒。他生气时的样貌十分可怕:瞪着大眼狠狠地看着你,牙齿狠狠地咬着,脸紧绷着,还发出“阿阿”的吼声,恨不得一口把你吃掉。因为这个缘故,很少有同学和他玩,我也是头疼不已。小勇只有一个好朋友小迪,一下课他就去找小迪玩。可不知为什么,有一次要好的他俩竟打了起来。我问小迪怎样回事,小迪哭着对我说:“老师,小勇不让我和别的同学玩。如果我和别的同学玩,小勇就揍我!”老师们,听到这句话你的情绪是怎样的?我十分震惊!这哪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能做出的事!
放学之后,我把苦恼和无奈告诉了张主任。张主任二话不说,让我叫来小勇的家长,了解小勇的成长历程、家庭环境,共同分析原因,并制定了心理辅导计划。从此,开启了对小勇的心灵救赎之旅。每周一午后,找小勇谈心;做心理沙盘游戏;去宣泄室尽情宣泄;制定每周的目标和计划;与家长用心沟通......慢慢地,小勇紧闭的心门打开了,笑容多了,不再轻易发脾气了,甚至能主动帮忙同学了。对于他的变化,我们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于是,我们再次约他的家长到校交流。没想到,小勇又出事了。午后吃饭时,有同学取笑他,他的小宇宙又爆发了!狠狠地咬了别人几口,那个同学吓得哭个不停。看到这一幕,小勇的家长、张主任、我都很沮丧。他的家长满怀歉意地对张主任说:“对不起,让您失望了!给您添麻烦了!”张主任平静而又坚定地回答:“没关系,孩子出现反复是正常状况。我们不能放弃!”
感动、敬佩,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
在张主任耐心、亲切、科学地心理辅导下,小勇最后战胜了自己,学会了控制情绪,学会了友好待人,虽然有时闹点小情绪,但没再发过大脾气。快放假的一天,小勇兴冲冲地跑进教室:“老师,我得奖了!张主任说我能控制情绪了,给我发了张奖状!”灿烂的阳光洒在他那快乐的脸上,分外完美。
“花的事业是尊贵的,果实的事业是甜美的,让我们做叶的事业吧,因为叶的事业是平凡而谦逊的。”
朋友们,让我们做作一棵树吧,播撒绿荫的同时也壮大自己;让我们做一条河,灌溉田地的同时也丰富自我;让我们作一条路,虽然千压万踏也能延伸自我!老师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在这片快乐的净土上工作着、幸福着,撒播每一粒爱的种子,让爱的光辉闪耀在平凡的岗位上,让我们的教育梦在那里起航、腾飞!
谢谢!
有关核心价值心得体会报告三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让丘某良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丘某良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丘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丘某良未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类诈骗时有发生,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
核心价值心得体会报告 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心得(4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