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案例心得体会报告 违法案例的心得体会材料(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单位违法案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是强化信念修养稳立场。原原本本研读了十九大报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省市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养,增强政治定力和政治鉴别力,使自己能够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强化业务学习增本领。认真学习领会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农业工作的新论述、新要求、新任务,以及农业政策法规,及时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更新知识储备,拓宽工作视野,推动农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狠抓五项内容,不断夯实党建工作。
一是狠抓主题教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载体,深入开展学习教育。通过理论学习、现场体验、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宣讲等方式,让主题教育内容更加丰富,实效更加明显。二是狠抓组织建设,着力提升党建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了农技中心支部换届选举,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提升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从严从实管党治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三是狠抓阵地建设,积极打造基层党建示范点。根据办公区域特点,将党的光辉岁月、业务工作、党建群团元素等融入其中,打造初心长廊、谈心小屋、风采天地等独具特色的党建氛围,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狠抓文化建设,着力营造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为让广大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习惯,我局依托学习强国app开展积分评比、竞赛答题、赠书奖励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局上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五是狠抓党员发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展党员,推进“双培养”工作,努力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发展成党员;
同时不断规范机关及下属支部组织生活,并加强日常检查指导,促进全系统党建工作不断规范化。
(二)狠抓三个方面,有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落实帮扶政策,完善基础设施,村容村貌更靓更美。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协调下,争取资金实施了对口帮扶村现代农业项目建设。二是发展主导产业,开展上门培训,让村民生活更加富裕。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到贫困村开展农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发展脆红李、砂糖橘种植。三是宣传惠民政策,开展四好村建设,干群关系更密更浓。带领全局帮扶干部武装到脱贫攻坚一线,落实帮扶措施,真抓实扶,实现了帮扶全覆盖,为贫困村脱贫摘帽作出贡献;
积极联系公司为贫困户赠送棉被200床,棉衣200件,电视机50台;
协调书店为贫困村赠送图书1500册,电脑5台,进一步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本人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断强化自身法制意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组织会前学法次,邀请专家教授次,开展法治宣传次,组织法制知识集中测试次,形成了干部职工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分管股室、单位全年无违法事件发生,本人全年未发生违法行为。
常怀律己之心,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守住廉洁奉公底线,时刻检视自己的行为,对人情、面子、利益等问题看得淡、放得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慎言慎行,注重形象,言不出格、行不逾规。
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认识到自身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一是思想还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够强,未能发挥最大创造力。二是学习不够扎实,学习上存在着实用主义现象,理论研究功底不够。三是工作方法仍需改进,工作方法较简单直接。今后,我将竭力进取,努力克服不足,加强学习,狠抓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取来年取得更大的成绩。
以上述职述廉述法有不到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最新单位违法案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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