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评价报告范文汇总 资质评价报告范文汇总怎么写(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如何写资质评价报告范文汇总一
①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领取资质证书时,请按照每批核准公告的要求,填报《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见附件)报送企业资质申请信息或资质变更信息。
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湖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的《湖北省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系统》登录上报,待企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省房地产协会在该管理系统网上审核通过后,到省住建厅领取证书。
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勘察、设计、检测、规划、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安全许可类资质,以及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公告发布后,将按企业报送资质申请材料时报送的资质申请信息打印资质证书。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信息按部有关规定提供。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申报资料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直接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①本企业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
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④资质升级、资质延续、资质换证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由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持下列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①相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
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资质升级、资质延续、资质换证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原资质证书原件需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持已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领取新证。
公告5个工作日后,企业按规定报送了相关信息,领证材料齐全(及通过网上审核),上午办理手续的,当天下午可领取证书;下午办理领证手续的,次日(指工作日)上午可领取证书。
如何写资质评价报告范文汇总二
1、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做电子档刻盘保存;
2、及时跟进已上报资质的进度情况;
3、及时跟进各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进度;
4、申请建筑业各项资质;
5、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始、转注、增项、延续、注销、继续教育报告等);
6、三类人员报名、查看考试安排、申请证书、变更、延期等;
7、办理粤建通卡、三库一平台涉及到的解锁离职等问题;
8、异常情况的上报及处理;
9、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
如何写资质评价报告范文汇总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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